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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9807/2020-03108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宣教信息中心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杭环函〔2020〕119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排污许可证延续告知承诺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杭州市排污许可证延续告知承诺实施细则》政策解读-图文解读
根据《杭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我局7月3日至7月14日在杭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进行公示(http://epb.hangzhou.gov.cn/art/2020/7/3/art_1692296_49754470.html),并在此期间征集相关单位的建议和意见,共收到意见和建议2条,予以采纳。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修改说明 |
1 | 市市场监管局 | 1.建议第一条修改为:“根据《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发〔2019〕2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20〕21号、《关于印发<杭州市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委改办〔2020〕2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2.根据“告知承诺”相关规定,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的告知承诺书及告知承诺约定材料后,应当当场作出决定。故建议修改第九条及附件2中关于“五个工作日”的相关表述。 | 采纳 | 文件中已将“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修改为“当场受理并作出延续许可决定”。 |
2 | 市审管办 | 我办认为“实行告知承诺”事项,原则上申请材料要力争实现仅需“一份申请表+一份承诺书”,即审即办、“零见面”审批。但根据附件2杭州市排污许可证延续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中显示,其办理流程和原审批流程无太大区别。建议进一步优化简化办理流程,压缩工作时限。 | 采纳 | 1.文件中明确申请材料为申请表+承诺书,且可网上提交材料以实现“零见面”审批; 2.已压缩工作时限,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并作出延续许可决定”,较法定的“二十个工作日”有了大幅缩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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