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807/2020-01201 发布机构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行政审批处)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杭环函〔2020〕119号 有 效 性 有效

杭州市排污许可证延续告知承诺实施细则政策文字解读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排污许可证延续告知承诺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杭州市排污许可证延续告知承诺实施细则》政策解读-图文解读

《杭州市排污许可证延续告知承诺实施细则》的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征集及采纳情况汇总表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发〔2019〕2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0〕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20〕2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20〕21号)、《关于印发<杭州市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委改办〔2020〕2号)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推进“放管服”、“证照分离”等改革工作,提高杭州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行政审批效率,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杭州市排污许可证延续告知承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定义

排污许可证延续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提出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生态环境部门一次性告知其排污许可证延续的审批条件和所需相关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或盖章的电子扫描件)承诺其符合相应条件并愿意承担不实法律后果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作出排污许可证延续决定的方式。

(二)办理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排污单位。

(三)改革内容

1.优化审批服务。一是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向排污单位“一次性”全面告知“告知承诺”的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二是实现“容缺办理”,即申请人在材料欠缺但主要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做出承诺,生态环境部门先行核准、同意申请,之后申请人再履行承诺、补齐材料。三是缩减审批时限,从法定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延续或者不予延续许可决定”改变为“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通过“告知承诺”获得排污许可证延续的排污单位,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做好证后抽查检查,核查相关排污单位承诺内容是否属实;对化工、印染、造纸、电镀等重污染、高环境风险行业的排污单位,应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后两个月内完成现场核查。核查发现排污单位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该排污单位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排污许可证延续方式。

三、施行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王珍薇  蒋雯

联系方式:0571-8508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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