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编制了《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angzhou.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或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http://epb.hangzhou.gov.cn)上查阅或下载。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上城区钱环路160号

办公时间:9:00—12:30,14:00—17:30(夏令时9:00—12:30,14:30—18:00,法定工作日)

咨询电话:0571-89582148,传真:0571-89581932

互联网联系方式: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地址:http://msc.ysqgk.hangzhou.gov.cn/xxgk/PageTwoSsoLogin.do?applyCode=0AD89327B518D17C1613BF96D89C38EA224C5824A35F9371B7F89A1F74901447

二、信息分类

公开信息的形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包括: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组织机构、法规文件、规划计划、统计分析、财政信息、人事信息、应急管理、行政权力、公告公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其他信息和各类考核等类别,具体内容可详见本机关的《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的相关政府信息。

三、编排体系

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大部分采用政府信息索引号(索引号由本机关的部门代码A037+年号+分类号+顺序号构成)、名称、产生时间等构成形式呈现。

四、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局编制的《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和本局的网站上查阅《目录》及相关内容。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http://epb.hangzhou.gov.cn)。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也可以在杭州市档案馆、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等公开查阅场所查阅。

杭州市档案馆查阅点位置: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创意支路6号杭州市城市档案中心二楼西侧查档大厅,联系电话:0571-85359049,查阅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工作日);

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档案查阅点位置: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行政服务中心大厅,联系电话:0571-87008295,查阅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夏令时14:00—17:00,法定工作日);

市生态环境局还通过“杭州生态环境”微博微信以及有关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政府信息。“杭州生态环境”微博微信可在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首页链接或扫码关注。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五、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我局申请。本局依申请提供的信息为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局不予提供。

属于本局公开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局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获取的,本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一)公开范围

本局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目录》。

(二)受理机构

●网上申请和信函申请受理。

本局受理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angzhou.gov.cn)“依申请公开”专栏在线提交;也可以通过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http://epb.hangzhou.gov.cn)的“依申请公开”专栏进行网上申请,在填写好申请表并附上必要的支持材料后,通过电子邮箱 hbj@hz.gov.cn 递交。

信函申请的机构为杭州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接收时间为:9:00—12:30,14:00—17:30(夏令时9:00—12:30,14:30—18:00,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0571-89582148,传真号码:0571-89581932。通信地址:杭州市上城区钱环路160号,邮政编码:310020。

●当面申请受理。

本局当面受理地址为:杭州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杭州市上城区钱环路160号),受理时间为:9:00—12:30,14:00—17:30(夏令时9:00—12:30,14:30—18:00,法定工作日)。

(三)申请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申请处理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局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局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须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局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本局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局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局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局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局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上述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4.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局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以下流程图:

依申请公开流程图.png

图1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依申请公开流程图

(五)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本机关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六、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七、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www.zjzxts.gov.cn/zwmhww/index.html#/home/index 上进行投诉和举报],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修订日期: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