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807/2024-01206 发布机构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杭环发〔2024〕61号 有 效 性 有效

《杭州市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环境信用评价监管试点方案》政策解读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我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单位(以下简称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主体责任,综合运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监管措施,建立健全“以质量为核心、以信用为主线、以公开为手段、以监管为保障”的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监管制度和体系,加速推进生态环境准入领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助力生态文明之都、美丽中国样本和共同富裕示范区“重要窗口”建设。二、“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环境信用评价监管”试点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3.《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4.《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5.《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6.《杭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8.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公告2019年第38号,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9.《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改委第58号令,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10.《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6号,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11.《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

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

14.《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61号)

1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环境准入制度改革助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72号)

16.《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环函〔2020〕16号)

17.《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化环评集成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浙环发〔2023〕52号)

18.《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发改财金〔2018〕671号,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19.《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美丽中国样本建设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市委〔2018〕31号)

20.《中共杭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涉企第三方机构强治理优服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杭市管〔2024〕48号)

三、“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环境信用评价监管”试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当前,“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环境信用评价监管”试点的主要任务有三个方面:

(一)推行赋码画像

对我市市域范围内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环境信用评价,按“绿、蓝、黄、红、黑”五色赋码画像进行管理。

(二)实施分色管控

1.赋码动态公开。通过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等渠道,动态向社会公开,实现赋码信息共享。

2.环评质量复核分类管理。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开展环评质量复核,根据赋码情况、编制数量开展抽查复核;全市整体复核抽查率原则上不少于全部审批量的30%;每年全市组织不少于1次的区(县、市)级交叉互查。

3.诚信档案情况抽查。每年全市组织各区、县(市)分局开展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情况抽查不少于1次。

4.强化专家库管理。将赋码结果作为杭州市环评机构库和专家库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赋予黑码的人员取消入库资格;已入库的,调出专家库。

(三)事中事后监管

1.质量问题分类处置。针对核查和诚信档案抽查中发现的环评质量问题,由生态环境部门督促限期整改;涉及违法线索,移送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牵头调查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2.失信行为记分处理。及时对失信行为记分作出书面决定,并向社会公开;有关情况上传至国家环评信用平台,公开期限为5年。

3.违法违规行为公开。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将其相关违法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4.分色赋码动态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对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赋码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对赋码进行动态调整,确定警示分数为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失信记分10分,限制分数为一个记分周期内失信记分直接达到20分或者实时累计达到20分。

5.信息管理健全机制。依托杭州生态智卫平台系统,将赋码信息与“双随机”抽查等联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闭环处置管理。在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建立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公示页面,并定期联动更新。    6.信用管理闭环运行。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环境信用评价涉及的环境信用相关权益保护等,可参照《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环函〔2020〕16号)执行。

四、为完成 “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环境信用评价监管”试点的任务,《试点》提出了哪些保障措施?

试点从落实市场主体责任和提升监管能力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落实市场主体责任

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环评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直接责任、评估单位和专家的技术审查责任,积极探索综合运用法律、市场、经济、行政、技术、舆论等手段,完善环评第三方服务市场监管机制。强化行业自律,规范市场准入,细化运行监督,引导和帮助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提升业务能力水平,努力培育良性市场竞争环境。    (二)提升监管能力

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完善环评违法问题查处、信用评价、闭环管理等机制,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加大对环评编制质量的核查力度。生态环境部门应统筹考虑环评工作的专业性和质量要求,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技术评估能力水平;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环评质量监管,提升管理水平,并可将相关信息同步到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环境信用管理专栏、市审管办中介超市平台等。    五、本次试点方案所针对的适用对象?

在我市开展环评服务业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六、与之前的试点方案相比,本次试点方案在哪里进行了迭代升级?

为保持监管方案的连续性,与前期的监管工作方案相比,新的方案在保持自2022年试点以来的基础上,依据近年来试点工作执行情况和新的工作任务,将赋码类型由三类细分为五类,并完善对不同赋码情况的抽查比例;加强对诚信档案情况抽查情况,并强化对专家库的管理;完善监管过程中各类主体的责任,明确对失信行为、违法违规的处理方案。

七、其他事项

(一)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对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环境信用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我市对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环境信用管理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规定自2024年1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八、关键词解释

1.诚信档案情况抽查:生态环境部在信用平台建立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诚信档案,并生成编制人员信用编号,公开编制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以及编制人员姓名、从业单位等基础信息,省级和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相关情况进行抽查。

2.记分周期:以首次环境信用记分或取得赋码的日期为起始日,记分周期为一年;法律法规规章对环境信用记分周期起始日动态调整或取得相应赋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双随机”机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九、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艾飞虎、陈天力

联系电话:0571-85085326,0571-85085299

《杭州市深化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环境信用评价监管试点方案(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情况
      《杭州市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环境信用评价监管试点方案》政策图解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深化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环境信用评价监管试点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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