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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9807/2023-01203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杭环发〔2023〕6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后,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31日在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公示(网址:http://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6962.html)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1条反馈意见。详见下表
来文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理由 |
社会公众 | 为什么要取消?那违法成本不是更加低廉?还会让犯错犯罪的人更加猖狂!坚决抵制!! | 未采纳 | 首先,《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处罚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处罚以及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等不予处罚情形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设定,因此并非《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处罚办法》新设不予处罚情形,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基础上的细化。其次,依法不予处罚并非对于所有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而是对符合处罚法不予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采取一种教育和引导的方式,促进企业自觉守法,合规经营。实现行政监管与教育指导结合,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在严守生态环境底线的前提下,依法不予处罚有助于优化环境保护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绿色发展。最后,依法不予处罚办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对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程序等进行详细规定,规范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防止选择执法以及行政权力的滥用和不当行使。 |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图解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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