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807/2023-01201 发布机构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杭环发〔2023〕64号 有 效 性 有效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杭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现对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一是推进生态环境包容审慎监管的需要。制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在生态环境领域推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需要。《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将依法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具体化、标准化,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执法工作指引,有助于细化生态环境领域执法裁量权,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提供清晰的执法标准,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

三是营造稳定公平透明营商环境的需要。《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有利于规范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权行使,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为加快建设世界一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争当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城市范例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浙江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浙环发〔2020〕14号)《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若干意见》

三、起草过程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在起草过程中以《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基准,参考了全国26个省生态环境不予处罚清单,借鉴了省内其他领域如市场监管部门对于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的界定方式,经反复研究和磋商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同时两次书面征求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等意见,并根据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规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面向社会公开30日征集意见。

四、主要内容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包括15条条款以及附件《杭州市生态环境领域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清单》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已印发的内容,结合杭州市地方实践,共梳理出53个事项,主要涉及建设项目管理、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排污许可、环境管理制度等生态环境领域,涉及轻微免罚(1项)、首违免罚(50项)以及无主观过错免罚(2项)三大类免罚情形。

五、说明事项

(一)严格落实及时纠正的要求

市场主体发生《清单》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条件的可不予处罚,但绝非放松监管要求,市场主体必须严格履行环境整改义务,按要求完成整改。

(二)严格适用程序

对于发现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及《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三)不排除其他不予处罚的情形

《清单》列举了53项不予处罚行为,但这不是应当免于处罚情形的全部归纳,不意味着《清单》之外的违法行为不能“免罚”,实践中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六、实施日期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自2023年10月28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范建超

联系电话:0571-89582134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反馈采纳情况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图解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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