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807/2023-00085 发布机构 大气处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杭环发〔2023〕2号 有 效 性 有效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检验期限和实施环保信息核验工作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经2022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杭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装配有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能实现排放数据实时传输,或者排放数据不符合禁用区排放标准的,进入禁用区使用前应当提供一定期限内符合禁用区排放标准的检验报告,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燃料类型、使用期限、排放阶段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为落实《规定》,制定本《通告》,明确杭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检验期限、实施环保信息核验工作、报送核验情况途径等。

二、制定过程

制定历经前期调研多层面意见征求和多轮讨论修改等过程:一是两次组织召集法规、执法、行业协会及企业代表等专题研究讨论;二是书面征求市建委、市规资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地铁集团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三是通过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对《通告》进一步完善修订后正式发文。

三、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内容共四条,主要包括:需提供检验报告的情形和检验报告的格式和期限、工程承包单位的责任和核验要求、报送核验情况途径和实施日期。

(一)明确了需提供检验报告的情形和细化检验报告的格式和期限。检验报告的具体期限要求为:1.编码登记排放阶段代号为1、2、3和X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提供有效期为12个月内的检验报告。2.编码登记排放阶段代号为4及以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提供有效期为24个月内的检验报告。3.无须提供检验报告:(1)已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且实时传输的数据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2)使用非柴油发动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3)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管理牌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明确工程承包单位的责任和核验要求。建设工程、房屋拆除工程、土地整理工程的承包单位应当对进入作业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信息和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进行核验,并在使用前通过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核验情况。

作业现场在禁用区内的,承包单位应当同时核验非道路移动机械是否依法具有一定期限内符合禁用区排放标准的检验报告。

(三)明确报送核验情况途径。通过“浙里办APP”搜索或扫码进入“非道机械服务”,报送核验情况。

(四)明确实施日期。本《通告》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郑文婷

联系电话:0571-89581985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检验期限和实施环保信息核验工作的通告》图文解读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检验期限和实施环保信息核验工作的通告

《关于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检验期限和实施环保信息核验工作的通告》社会意见征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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