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807/2022-00618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杭环发〔2022〕34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杭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内部举报人奖励和保护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42号)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0〕15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杭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内部举报人奖励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作如下解读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为充分发挥污染者“内部式”监督,让内部举报人成为环境治理体系的参与者,加快推进全市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42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0〕15号)和《杭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重点内容

(一)明确内部举报人的定义和范围。针对内部举报人的范围,《办法》规定除了与被举报人存在或存在过劳动雇佣关系的内部人员外,增加了受被举报人委托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第三方工作人员。

(二)明确举报奖励针对的环境违法行为范围。内部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主要针对性质恶劣且不易发现的环境违法和破坏生态的行为。

(三)强化举报途径。对于内部举报途径强化了保密性,要求内部举报的电话、信件和邮件都要表明“内部举报”方便识别。

(四)明确奖励条件。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奖举报一般需要实名举报,《办法》为保护内部举报人允许举报人可以匿名举报,但身份必须可以验证。

(五)完善内部举报的处置。《办法》在内部举报的处置上增加了知情权的保护,要求对于举报违法行为的受理及后续处理情况要及时告知举报人,做到受理告知、立案告知、处罚告知、奖励告知。

(六)提升奖励措施。对内部举报人的奖励方面,《办法》不仅明确物质奖励实施双倍激励,但最高不超过50万,还增加了奖励的种类即免责奖励,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实违法事实后发现内部举报人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酌情从轻、减轻、免除相应处罚,从而更大尺度地激发内部举报人的举报热情和动力。

(七)健全保护机制。在对内部举报人的保护方面,除了身份信息的保护,增加了人身权益的保护措施,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行政处罚裁量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实施报复的被举报人采取从重处罚、信用惩戒等措施,做到报复“零容忍”。

三、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2年6月10日施行。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陈婧   联系方式:0571-87238526

关于《杭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内部举报人奖励和保护办法》的政策解读-图文解读
《杭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内部举报人奖励与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汇表
关于公开征求《杭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内部举报人奖励与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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