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公开 | > 信息公开目录 | > 政策文件 | > 意见征集与反馈及其他文件 |
索引号 | 002489807/2021-01475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污染者“内部式”监督,构建协同监管格局,推进全市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局制定了《杭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内部举报人奖励和保护办法》。为充分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杭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内部举报人奖励和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12月7日至12月15日。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通过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杭州市上城区钱环路160号杭州市生态环境局827室(邮编:310020) ;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请将意见发至178108142@qq.com。
来件请注明联系人、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婧 联系电话:0571-87238542
附件1:《杭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内部举报人奖励和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制定说明
附件1 杭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内部举报人奖励与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发挥污染者“内部式”监督,从“质”的层面实现高效监管,让内部举报人成为环境治理体系的参与者,开展行之有效的公私协作治理,加快推进全市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42号)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0〕1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内部举报人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举报是指内部知情人员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被举报人)所实施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的揭露和检举。
内部举报人仅仅指与被举报人存在劳动雇佣关系的内部知情人员,不包括被举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也不包括与被举报人存在代理、承包等合作关系或有其他利益关系的人员,但受被举报人委托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第三方工作人员除外。
二、举报奖励的范围
内部举报人举报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并予以罚款处罚或者案件移送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公检法机关开展刑事侦查诉讼审判并符合有关情形的,可以获得奖励。
(一)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线监控系统弄虚作假的;
(三)将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染物用于土地复垦或者向农用地排放、倾倒、填埋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
(四)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的;
(五)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非法设置排污口的;
(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其他性质恶劣且不易发现的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行为。
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无主放射源或者无主放射性废物线索的,也可获得奖励。
三、举报途径
内部举报的受理采用专线专岗,内部举报人可以拨打市生态环境局举报奖励受理中心举报电话0571-87238561(工作日9时-17时30分),或通过网络、来信或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一)网络: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工业企业违法举报栏目(http://epb.hangzhou.gov.cn/)。填写相关信息时注明“内部举报”,未注明的按一般举报处理。
(二)来访、信函:杭州市下城区文晖路42号现代置业大厦西楼304室,邮政编码310004。来信应当在信封上注明“内部举报”,未注明的按一般举报处理。
四、奖励条件
内部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相关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掌握;
(三)根据举报线索已依法查处违法事实。
(四)实名举报或者虽为匿名举报但可以验证举报人的身份的。
(五)有资料证明与被举报人存在劳动雇佣关系,或者受被举报人委托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内部举报人故意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捏造虚假举报材料并举报该行为的;
(二)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无法查实具体违法单位和事实的;
(三)被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尚未结案的,或者被举报人已被责令限期治理或改正,被举报事项仍在责令期限内的;
(四)内部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媒体曝光的;
(五)内部举报人已经通过其他渠道举报并查实,再通过有奖举报渠道反映的;
(六)匿名举报但拒绝提供可以验证身份的信息的;
(七)无法证明与被举报人存在劳动雇佣关系,或者受被举报人委托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
五、内部举报的处置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受理机构接到举报后, 对符合举报范围的,应及时通知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生态环境部门前往查处。必要时,可由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杭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直接前往查处。环境执法人员在受理举报后应及时赴现场调查处理。对于情况紧急、涉及饮用水源等环境敏感性强的案件,或违法行为正在进行、不立即取证可能导致证据湮灭的案件,需立即安排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对于举报违法行为的受理及后续处理情况要及时告知举报人,做到受理告知、立案告知、处罚告知、奖励告知,保证内部举报人的举报知情权。
六、奖励措施
对于内部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免责奖励的措施。
(一)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环境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决定书的处罚额度或刑事案件判决书罚金总额给予内部举报人物质奖励,奖励的标准具体参照《杭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杭环发〔2021〕2号)的规定,并在奖励标准的基础上200%确认奖金,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
(二)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实违法事实后发现内部举报人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免除相应处罚。
七、保护机制
(一)身份信息的保护
生态环境部门要对内部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严格保护,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信息。同时,对内部举报人举报的行政处罚案件在进行信息公开、内部交流或媒体宣传时,要隐去与内部举报人相关的信息。
对泄露举报人信息,致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人身权益的保护
被举报人对内部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生态环境部门支持内部举报人依法维权,举报人提出人身安全保障需求时,要及时联系公安机关落实,切实保护举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行政处罚裁量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实施报复的被举报人采取从重处罚、信用惩戒等措施,做到报复“零容忍”。
(三)就业权利的保护
被举报人对内部举报人采取解雇、降级、暂停工作等任何方式进行就业歧视的,生态环境部门支持并协助内部举报人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维权。
八、附则
(一)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
(二)物质奖励的发放和保障具体参照《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杭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经费保障和发放工作的通知》(杭环发[2021]27号)的规定。
附件2: 《杭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内部举报人奖励和保护办法》制定说明
一、制定的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42号)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0〕15号)的相关规定,充分发挥污染者“内部式”监督,让内部举报人成为环境治理体系的参与者,加快推进全市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局制定了《杭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内部举报人奖励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征求意见情况
《办法》起草后向局系统内部,同时也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4条建议意见,均予以采纳。详情见征求意见汇总表。
三、拟规定的主要制度(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具体条文。
(一)拟规定的主要制度
一是明确内部举报人的定义和范围。针对内部举报人的范围,《办法》规定除了与被举报人存在或存在过劳动雇佣关系的内部人员外,增加了受被举报人委托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第三方工作人员。
二是明确举报奖励针对的环境违法行为范围。内部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主要针对性质恶劣且不易发现的环境违法和破坏生态的行为。
三是强化举报途径。对于内部举报途径强化了保密性,要求内部举报的电话、信件和邮件都要表明“内部举报”方便识别。
四是明确奖励条件。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奖举报一般需要实名举报,《办法》为保护内部举报人允许举报人可以匿名举报,但身份必须可以验证。
五是完善内部举报的处置。《办法》在内部举报的处置上增加了知情权的保护,要求对于举报违法行为的受理及后续处理情况要及时告知举报人,做到受理告知、立案告知、处罚告知、奖励告知。
六是提升奖励措施。对内部举报人的奖励方面,《办法》不仅明确物质奖励实施双倍激励,但最高不超过50万,还增加了奖励的种类即免责奖励,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实违法事实后发现内部举报人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酌情从轻、减轻、免除相应处罚,从而更大尺度地激发内部举报人的举报热情和动力。
七是健全保护机制。在对内部举报人的保护方面,除了身份信息的保护,增加了人身权益的保护措施,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行政处罚裁量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实施报复的被举报人采取从重处罚、信用惩戒等措施,做到报复“零容忍”。
(二)文件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
2、《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42号)
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0〕15号)
四、重大分歧问题的协调处理情况(视具体情况再定)
无
五、施行日期自报送之日起少于30日的,应当说明相关事由并附相关依据(视具体情况再定)
无
六、载明有效期的,应当说明涉及的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视具体情况再定)
无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