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807/2020-02605 发布机构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宣教信息中心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杭环发〔2020〕66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杭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汇总表

关于《杭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图文解读
关于《杭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文字解读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根据《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我局于7月6日至7月15日在杭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epb.hangzhou.gov.cn/art/2020/7/6/art_1229354816_1586773.html)进行公示征集意见和建议,共收到意见和建议3条,具体情况如下:

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汇总表

序号

反馈部门

反馈意见

是否采纳

理由

1

杭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

 

一、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中赔偿义务人提交答复意见,以及有关方面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时间,建议由“7个工作日”修改为“5个工作日”。

采纳

将原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赔偿义务人应当在收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复意见。”

第十一条 修改为“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与赔偿义务人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2

二、第十七条,建议分成两条,一条为不启动的情形,包含第一、二款;另一条为终止情形,包含第三至七款。

未采纳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沿袭了浙江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3

三、第二十三条,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过程中”后,“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前添加“因情况紧急”。

未采纳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沿袭了浙江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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