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807/2020-03110 发布机构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宣教信息中心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杭环发〔2020〕34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杭州市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电价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征集及采纳情况汇总表

《杭州市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电价考核工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图文解读
关于《杭州市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电价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电价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根据《杭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规范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我局于2019年5月17日征求了市发改委、国网杭州市供电公司、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余杭分局、富阳分局、临安分局、桐庐分局、建德分局、钱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环保局及各热电企业意见,各相关单位及各生态环境分局均无意见;部分热电企业反馈了22条意见,其中8条为咨询性意见,都及时进行了解释,采纳意见9条(含部分采纳4条),不采纳意见5条,不采纳意见均为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并于2019年7月3日在杭州市政府门户网站网上听证进行公开征求意见(https://www.hangzhou.gov.cn/art/2019/7/3/art_1229498458_27435.html),收到反馈意见0条。具体情况如下:


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序号

来文单位

修改意见

采纳情况

解释情况

不采纳理由

1

浙江建德建业热电有限公司

实施的日期应明确。对原来已超低排放的,是否按《实施细则》一次性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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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设施运行监管与超低排放电价考核要求(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17〕32号)和省物价局、省环保厅、省能源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资〔2016〕65号)号文件规定,原则上从烟气超低排放设施并网投运30日后的次日零时起开始考核;经整改通过监测评估的燃煤机组,从整改完成且连续在网运行720小时后的次日零时起开始考核。   因此执行超低排放电价的时间从技术评估报告中评估的连续30天稳定运行后的次日零时起开始计算。

2

浙江建德建业热电有限公司

应明确下这次环保电价补贴文件与原《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201号文的关系,应是在原补贴基础上再加1分或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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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和省物价局、省环保厅、省能源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资〔2016〕65号)号文件的规定,对2016年1月1日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1分钱(含税);对2016年1月1日之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0.5分钱(含税)。   因此超低排放电价是在原环保电价补贴基础上再加1分或0.5分

3

浙江建德建业热电有限公司

建议补贴1分,分指标进行补贴。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是0.4分,烟尘0.2分,考核也应如此。这样会更公平、公正。并修正第十七条。

不采纳

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设施运行监管与超低排放电价考核要求(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17〕32号)的规定,超低排放设施运行考核的主要内容是燃煤机组烟气总排放口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是否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中有一项不符合我省超低排放限值的,即视为该时段不符合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因此超低排放电价实行单因子考核,某时间段内一项指标不达标,该时段即不能享受超低排放电价。

4

浙江建德建业热电有限公司

补充第九条的第10项的申请书,也应在附件(统一格式)中体现

部分采纳

由于不同热电企业锅炉、机组、烟囱对应情况均不一样,使用的超低排放改造技术也不一样,完成改造时间、调试时间、技术评估时间、验收时间均不一样,因此不设统一格式申请书。但是在第九条中补充了申请书所应包含的内容。

5

浙江建德建业热电有限公司

超低技术评估报告以什么方式作为最终确认的时间节点?应明确。如:是以企业申报的时间计,还是以环保部门认可的时间计算(需上级环保部门出具认可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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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第一条,执行超低排放电价的时间从技术评估报告中评估的连续30天稳定运行后的次日零时起开始计算

6

浙江建德建业热电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热电企业于每年度初5个工作日内将盖章后的上述材料电子扫描件上报至区、县(市)生态环境部门。改为“10个工作日”,或者明确每年1月20日之前。后续行政部门的审核时间相应顺延。

采纳



7

浙江建德建业热电有限公司

第十六条,电网企业收到市生态环境局核定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一年度)超低排放电价款。应明确支付上一年度的。

采纳



8

浙江建德建业热电有限公司

附件2中的污染物超标免于考核时间段汇总表中,免于考核类型条例应在表格末尾罗列出来,以便统计核对。

部分采纳

免于考核类型已经在正文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中罗列。

9

浙江建德建业热电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三)中的超标率计算,建议,超标率=采用超标小时数/总排放小时数。并分别计算各污染物指标的超标率。

不采纳

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因为考核时间段以小时均值为单位,而每小时的烟气量均不一致,因此不能简单采用超标小时数计算超标率。   根据(浙环发〔2017〕32号)的规定,超低排放电价实行单因子考核,某时间段内一项指标不达标,该时段即不能享受超低排放电价。

10

浙江建德建业热电有限公司

建议罗列相关主要名词解释,如:“出口浓度”指的是单台锅炉出口浓度,还是总排气管(烟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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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浓度均指与环保部门联网的总排气管(烟囱)出口浓度

11

浙江建德建业热电有限公司

第三条,现役、新建的区分,以并网时间界定,不合理。建议按:《实施细则》下发前已通过超低排放技术评估的锅炉,为现役机组;《实施细则》下发后通过超低排放技术评估的锅炉,为新建机组。

不采纳

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和省物价局、省环保厅、省能源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资〔2016〕65号)号文件的规定,对2016年1月1日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1分钱(含税);对2016年1月1日之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0.5分钱(含税)。   因此热电企业的现役和新建机组也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以2016.1.1是否已经并网运行为划分标准,而非以锅炉技术评估时间为划分标准。

12

杭州杭联热电有限公司

“第二十条、热电企业有下列情况的,超限值时段可免于考核,计算上述超标率η时,在分子分母中分别扣除对应时间段的烟气排放量。”如启停炉时实际未超限的,是否也需要在计算超效率时扣除相应时段烟气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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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启停炉时实际未超限的,分子分母中均不扣除应时间段的烟气排放量

13

杭州杭联热电有限公司

附件1“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超低排放设施运行情况年报表”中:

“脱硝反应器投入/撤出温度”:无电子记录;

“氨逃逸平均浓度(毫克/立方米)”无电子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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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电子记录的暂时可以不填,建议今后加装相应的监测仪表,以便于企业提升设施运行水平,更为便捷及时地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

14

杭州杭联热电有限公司

附件1“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超低排放设施运行情况年报表”中:“达标排放时间(小时)”:是否扣除启停炉时段超标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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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标排放时间中扣除启停炉时段超标小时数    

15

杭州杭联热电有限公司

根据HJ75-2017中条款12.1.2-1.3相关要求,“污染源计划停运一个季度内不得停运CEMS”,如锅炉未运行而CEMS未停运,导致氧含量接近21%,造成烟囱数据超标的,也应剔除。

采纳

16

桐庐信雅达热电有限公司

建议应提高基准氧含量6%的标准,因为超低改造后的在线数据是经过氧含量和湿度两次折算而得出,运行10年左右的锅炉存在漏风现象,很难达到6%以内

不采纳

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燃煤热电联产行业综合改造升级行动计划>的通知》(浙经信电力〔2015〕371号)的规定,超低排放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排放浓度不大于5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大于35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大于50mg/m3。   因此不能修改6%的氧含量标准。

17

桐庐信雅达热电有限公司

建议统计异常时间段时,把停炉、启炉时间段内异常时间段的上网电量电价不应扣除

部分采纳

正文第二十条第一款已经规定了停炉、启炉时间段如有下列情况,则超限值时段可免于考核的相关内容:   因锅炉、发电机组启机导致脱硫、除尘设施退出、锅炉负荷过低导致脱硫、脱硝设施退出而无法运行并导致污染物浓度超标、CEMS因故障不能及时采集和传输数据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等情况的。

18

杭州临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细则》第三条中对2016年1月1日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1分钱(含税);对2016年1月1日之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0.5分钱(含税)。   建议应以项目环评批复为基准时间,并且,我司认为要结合地方热电联产发电机组的特点,将现役燃煤机组划定对象确定为燃煤锅炉,以锅炉环评批复为基准时间节点,突出燃煤锅炉才是实现超低排放的设施

不采纳


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和省物价局、省环保厅、省能源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资〔2016〕65号)号文件的规定,对2016年1月1日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1分钱(含税);对2016年1月1日之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0.5分钱(含税)。   因此热电企业也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以发电机组是否在2016.1.1已经并网运行为划分标准,而非以锅炉批复时间为划分标准。

19

杭州临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对《细则》第九条(9)中需提供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年度CEMS数据时均值excel报表电子版;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企业无法登录《杭州市(或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无法查看或下载相关数据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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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年度CEMS

数据时均值excel报表电子版,由

区、县(市)生态环境部门提供。


20

杭州临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对《细则》第十二条(3)中要求提供上年度脱硫、脱硝、除尘系统DCS曲线截图及曲线参数指标。我司认为可以免去,或尽可能简化,有(2)中提供的CEMS数据时均值就已说明排放情况。

采纳



21

杭州临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对《细则》第十九条中企业有“多炉一机”、多个总排气管(烟囱)等情况的超低排放电价方法考核,我司希望要结合地方热电联产发电机组的特点,划定对象确定为燃煤锅炉。

部分采纳


由于热电企业存在“多炉一机”、多个总排气管(烟囱)等不同情况,因此第十九条规定了各种锅炉-机组对应关系情况下的烟气总超标率计算方法,最后以总超标率作为每台机组的超标率。

22

杭州临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对《细则》第十五条我司希望贵处及时通知企业有关贵处初审意见情况,确保企业有时间对异议的事项提起正式书面申诉。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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