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807/2020-00491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环境信息中心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杭环发〔2020〕3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关于《杭州市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电价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征集及采纳情况汇总表
《杭州市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电价考核工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图文解读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电价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及目的
根据浙江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燃煤热电联产行业综合改造升级行动计划>的通知》(浙经信电力〔2015〕371号)、杭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的通知》(杭政函〔2014〕80号)等文件的要求,我市开展了热电企业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工程。
根据改造要求,热电企业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燃气轮机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即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氮氧化物浓度≤50mg/m3,二氧化硫浓度≤35mg/m3,烟尘浓度≤5mg/m3。截至2017年底,全市133台热电企业燃煤锅炉中,累计已关停40台,完成改造93台,顺利完成改造任务。
为鼓励引导热电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的要求,省物价局、省环保厅、省能源局下发了《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资〔2016〕65号)、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设施运行监管与超低排放电价考核要求(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17〕32号)等通知,对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符合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的燃煤热电企业给予适当的上网电价支持。其中,对2016年1月1日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1分钱(含税);对2016年1月1日之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0.5分钱(含税)。
为加强全市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超低排放设施的运行监管,进一步规范超低排放电价考核工作,我局根据浙江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设施运行监管与超低排放电价考核要求(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17〕32号)的要求,制定了《杭州市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电价考核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
省物价局、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资〔2016〕65号)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设施运行监管与超低排放电价考核要求(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17〕32号)
(二)适用企业范围
目前符合条件的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企业共17家,具体名单如下:
杭州市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汇总表
序号 | 地区 | 企业名称 | 企业现役发电机组规模及数量(机组装机容量*数量) | 其中属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的规模及数量(机组装机容量*数量) |
1 | 钱塘新区 | 杭州杭联热电有限公司 | 2*15MW+2*7.5MW+1*12MW | 2*15MW+2*7.5MW+1*12MW |
2 | 钱塘新区 | 杭州临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 1*15MW+1*7.5MW+1*15MW | 1*15MW+1*7.5MW+1*15MW |
3 | 钱塘新区 | 杭州航民江东热电有限公司 | 2*15MW+1*6MW | 2*15MW+1*6MW |
4 | 萧山区 | 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 | 2*12MW+1*6MW | 2*12MW+1*6MW |
5 | 萧山区 | 杭州红山热电有限公司 | 2*22MW | 2*22MW |
6 | 萧山区 | 杭州航民小城热电有限公司 | 3*12MW | 3*12MW |
7 | 萧山区 | 杭州航民热电有限公司 | 3*6MW+1*3MW | 3*6MW+1*3MW |
8 | 钱塘新区 | 杭州江东富丽达热电有限公司 | 2*30MW+1*6MW+1*12MW | 2*30MW+1*6MW+1*12MW |
9 | 萧山区 | 杭州翔盛热电有限公司 | 1*12MW+1*6MW | 1*12MW+1*6MW |
10 | 萧山区 | 浙江智兴热电有限公司 | 2*6MW+1*3MW | 2*6MW+1*3MW |
11 | 萧山区 | 浙江三元热电有限公司 | 2*12MW+1*6MW | 2*12MW+1*6MW |
12 | 萧山区 | 杭州萧越热电有限公司 | 1*12MW+1*6MW | 1*12MW+1*6MW |
13 | 富阳区 | 浙江三星热电有限公司 | 3*25MW+1*50MW | 3*25MW+1*50MW |
14 | 富阳区 |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 1*25MW+1*24.5MW+2*12MW+1*20MW+1*15MW | 1*25MW+1*24.5MW+2*12MW+1*20MW+1*15MW |
15 | 桐庐县 | 桐庐信雅达热电有限公司 | 1*12MW+1*6MW(暂时停运) | 1*12MW+1*6MW(暂时停运) |
16 | 建德市 | 建德建业有机有限公司热电厂 | 2*7.5MW | 2*7.5MW |
17 | 临安市 | 杭州临安华旺热能有限公司 | 1*6MW | 1*6MW |
(三)执行超低排放电价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
根据浙江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燃煤热电联产行业综合改造升级行动计划>的通知》,超低排放要求为:热电企业锅炉氮氧化物≤50mg/m3,二氧化硫≤35mg/m3,烟尘≤10mg/m3。污染物浓度以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CEMS小时均值数据为准,单个污染物超标即视为该时段没有达到超低排放要求,扣除该时段全部超低排放电价。
(四)超低排放电价标准
对2016年1月1日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1分钱;对2016年1月1日之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0.5分钱。
(五)执行超低排放电价的起始时间
对烟气污染物排放达到超低排放监测要求,经技术评估具备连续稳定运行能力的燃煤机组,可开展超低排放电价考核。根据浙价资〔2016〕65号文件规定,原则上从技术评估报告中烟气超低排放设施并网投运30日后的次日零时起开始考核。
(六)申请执行超低排放电价的材料清单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简介(包括企业正式名称、企业锅炉规模及数量、机组规模及数量、属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的规模及数量);
3、超低排放设施性能监测报告及技术评估报告复印件;
4、关于总排气管(烟囱)的情况说明(包括总排气管(烟囱)数量、各总排气管(烟囱)是否均安装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烟气CEMS、总排气管(烟囱)是否与总烟道相连、总烟道内部是否做隔断将总排气管(烟囱)分隔、如总排气管(烟囱)互相独立则说明每根总排气管(烟囱)所对应的发电机组规模及数量)。
5、关于总排气管(烟囱)所对应的发电机组规模及数量的认定书。
6、关于烟气CEMS系统的情况说明(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监测仪表的型号、监测方法、量程、精度;烟气流速监测仪表的种类、型号、监测方法;烟气流速仪表所在监测位置的烟道断面形状、直径及面积,烟气温度计型号)。
7、《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超低排放设施运行情况年报表》、《污染物超标免于考核时间段汇总表》、《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超低排放设施运行情况汇总表》电子版;
8、按照超低浓度监测要求改造后的CEMS验收文件;
9、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年度CEMS数据时均值excel报表电子版(由区、县(市)生态环境部门提供);
10、申请执行超低排放电价的申请书(应包含企业名称、锅炉和机组的型号、数量,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改造依据、改造工程启动、完成、调试、性能监测、技术评估、竣工验收监测、竣工验收的时间、验收文件文号、正式运行后连续在网30天时间及达限率、是否符合执行超低排放电价条件、申请执行超低排放电价的字样等)。
上述材料除电子版外,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七)申请材料审核程序
1、热电企业每年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整理收集汇总上年度超低排放设施运行情况的相关材料,报送至区、县(市)生态环境部门。
2、区、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对热电企业上报的上年度材料进行初审,出具热电企业超低排放设施运行情况的书面初审意见,然后将企业材料及盖章后的书面初审意见一并报市生态环境局。未获得区、县(市)环保部门初审意见的热电企业,当年度不得享受超低排放电价。
3、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企业材料及加盖区、县(市)生态环保部门公章的书面初审意见,复核辖区内热电机组超低排放设施运行情况、CEMS数据超标情况。必要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及相关专家协助开展超低排放电价考核的具体技术工作。
4、相关材料复核无误后,市生态环境局将热电机组超低排放情况函告电网企业,并抄送市发改委和市市场监管局。
5、电网企业接到函后,向热电企业支付超低排放电价款,并将支付情况报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
三、征求意见情况
根据《杭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规范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我局于2019年5月17日征求了市发改委、国网杭州市供电公司、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余杭分局、富阳分局、临安分局、桐庐分局、建德分局、钱塘新区分局及热电企业意见,各地、各部门均无不同意见;部分热电企业反馈了22条意见,其中8条为咨询性意见,都及时进行了解释,采纳意见9条(含部分采纳4条),不采纳意见5条,不采纳意见均为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详见意见汇总表。
2019年7月3日至7月12日在中国杭州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杭州市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电价考核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内,未收到社会各界的修改意见。
四、施行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6月9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本文解读机关: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邹琮豪
联系电话:87238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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