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云法、周吾木、周建达、周建芳、周水安、周春华、蒋菊芳、周云良、周云根、周建明、陈桃凤、董传法、周妙龙、周建平、周吾明、周文庆、周兰芳、周观祥、许美珍、周志法:
你们于2026年6月8日、6月18日、6月30日、7月6日向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邮寄关于杭州松林曲轴制造有限公司污染问题的《诉求信》、《第二诉求信》。我局于2026年7月29日作出《关于杭州松林曲轴制造有限公司污染问题的答复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并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等方式进行送达,但无法送达。
现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将《关于杭州松林曲轴制造有限公司污染问题的答复意见书》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十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答复意见,可于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杭州松林曲轴制造有限公司污染问题的答复意见书.pdf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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