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6月10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拟批准项目)

2025年6月10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2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进行公示。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6月11日-2025年6月1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要求听证的申请。

联系电话:81109629

传真:89511528  

邮箱: xihuhb@126.com

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象山社区368号西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之江分中心二楼生态环境综合窗口 

邮编:310012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西政工出【2024】7号牧元科技低空经济产业项目

杭州市西湖区双浦单元XH120101-28地块,东至双浦单元XH120101-29地块,南至河山街,西至石龙山西路,北至规划道路。

杭州牧元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九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建筑面积37892平方米,投资20000万元,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200架无人直升机的生产能力。

项目建设和营运过程中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落实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对所提交的材料和相关附件,保证材料和填写的内容真实。

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区域内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一并接入市政污水管道并同步落实纳管手续。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机械设备应选用低噪声型,定期维护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安装基础减震装置,并严格落实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场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限值要求。

固废污染防治措施:合理设置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收集后及时清运。一般工业固废外售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储存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金属颗粒物沉降,车间粉尘及时清理,3D打印设备自带活性炭滤芯空气净化系统,车间通风换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2

西政工出【2024】2号牧星科技无人飞行器智能制造项目

东临洙泗路;南临石龙村路;西临双浦单元XH120101-28地块;北临规划道路、双浦单元XH120101-09地块(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单元XH120101-29地块)

杭州牧星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九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拟投资25500万元,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单元新增建筑面积43478平方米(总用地面积约23.4亩,15598m2),购置雕刻机、台式砂轮机、分切机、型材切割机等设备进行西政工出【2024】2号牧星科技无人飞行器智能制造项目的建设,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1000架无人机的生产能力。  

项目建设和营运过程中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落实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对所提交的材料和相关附件,保证材料和填写的内容真实。

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食堂废水分别经化粪池、隔油池预处理后合并纳管排放,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三级标准及《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1.在设备选型中应采用低噪声设备,从源头控制噪声级;2.发动机试验区设置消音器、隔声间等措施;3.设备需定期维护设备,避免老化引起的噪声,必要时应及时更换;4.对泵、空压装置等高噪声设备安装基础减震装置;5.加强项目周边绿化,降低噪声的传播。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固废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一般工业固废外售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委托资质单位处置。拟在厂区西北侧设置一座25m2危废库,生产厂房北侧垃圾房附近设置一座30m2的一般固废仓库。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颗粒物、非甲烷总烃、TVOC、苯系物、苯乙烯、臭气浓度,密闭负压收集,经一套“二级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浓缩+脱附催化燃烧”处理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喷漆废气漆雾颗粒物前道设置干式过滤棉初级过滤),达到《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2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设备废气排口直连,辅以管道微负压收集后经两套“两级喷淋洗涤塔(含除雾)+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达到《大气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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