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受理编号为20240611A004的浙江省科学器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申请事项于2024年6月6日经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批准。
一、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内容
(一)转入单位
单位名称:浙江省科学器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证书编号:浙环辐证[A0135]。
通讯地址:浙江省- 杭州市- 西湖区-天目山路97号。
(二)转出单位
单位名称:北京双原同位素技术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国环辐证[00111]。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区-中核路1号。
(三)转让的放射性同位素核素、活度及数量:7枚Ir-192放射源(活度为3.7E+11Bq/枚)。
(四)许可有效期为六个月。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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