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发改局、生态环境分局、财政局,各有关排污单位: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杭州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杭州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实行全市统一定价,征收标准为:化学需氧量4000元/吨·年、氨氮4000元/吨·年、二氧化硫1000元/吨·年、氮氧化物1000元/吨·年。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关于明确杭州主城区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的通知》(杭价资〔2017〕123号)文件同时废止。各区、县(市)出台的初始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停止执行。
三、国家、省对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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