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公告

一、受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委托,以下辐射安全许可事项于2024年3月18日已批准。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

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种类和范围

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至

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路300号

朱怀球

使用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

浙环辐证  [A4411]

2029年3月17日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辐射安全许可(申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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