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委托,以下辐射安全许可事项于2024年2月5日已批准。
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申请 | |||||
单位名称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种类和范围 | 许可证编号 | 有效期至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 | 杭州市拱墅区延安路395号,拱墅区萍水街333号,上城区秋涛北路166号 | 谢志坚 |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 浙环辐证 [A3062] | 2028年12月25日 |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辐射安全许可(重新申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