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在线监控污染物的排放是生态环境部门实施非现场监管的重要手段,《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生态环境法规规章规定,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标的证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也明确了经过检定或校准的自动监测设备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为生态环境执法机构使用自动监测数据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标的证据提供了依据。
近日杭州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查处了杭州市首例直接使用在线监测数据
认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案件
01案 情
2024年4月15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发现杭州某供热有限公司1号锅炉排放口二氧化硫在线监测3个时均值数据为154.27mg/m³、208.87mg/m³、105.15mg/m³,超过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排放浓度(二氧化硫:50mg/m³)。经进一步调查,二氧化硫在线监测数据超标的原因为该公司未按照环评中“脱硫泵一用一备”的要求,履行妥善维护脱硫设施的义务,在脱硫提升泵发生故障的情况下,备用泵也因损坏未起到替换使用的作用,烟气未经碱液喷淋吸收造成二氧化硫排放超过许可浓度。
02典型意义
1)
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技术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技术审核”,生态环境监管使用的自动监测设备目前虽然没有明确属于“电子技术监控设备”,但为了合法性,市执法队组织专家对当事人的自动监测设备的校准、运维、在线比对等进行了技术审核,预防和避免复议和诉讼风险。
2)
明确了经过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仍可以作为执法依据。处罚告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提出申辩,认为二氧化硫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原因是脱硫提升泵发生故障所致,且企业在国家和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标记了“污染防治设施工况异常”,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经过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将不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过相关标准的依据。执法人员经过核实和论证,认为经过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分为两类,第一类因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护、调试等特定运行状况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因直接影响到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属于无效的自动监测数据,不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过相关标准的依据。第二类是因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启停机、故障等非正常运行工况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当同时符合“非正常工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达到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限定时间内”3个条件时,为无效的自动监测数据,不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过相关标准的依据;反之,则为有效数据,应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过相关标准的依据。本案当事人因脱硫泵故障导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属于第二类因污染防治设施故障导致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异常情况,比对《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953—2018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等规定,当事人因污染防治设施故障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均不符合判定无效数据的3个条件,当事人不能豁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
对各分局查办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案具有指导意义。杭州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查处的杭州某供热有限公司超过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排放浓度案,是全市首例直接使用在线监测数据认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案件,充分发挥了在线监测数据在环境监管中的作用,为全市执法机构使用在线监测数据认定违法事实作出了示范。
资料/杭州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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