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机构作为控制移动污染源的关键环节,其不按规范开展检测、维修甚至弄虚作假的行为,既影响污染防治攻坚治理成效,又干扰市场健康秩序,必须依法予以严惩。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机动车维修服务单位等弄虚作假行为。
案情描述:
2024年7月19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杭州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汽车维修单位)在国六柴油车维修过程中,有使用数据刷写软件对车辆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故障数据进行临时关闭的行为。
经调查,该汽车维修单位于2023年10月11日和2024年6月15日分别对柴油车辆开展维修服务,检修发现两辆柴油车因排气后处理系统中传感器存在故障,导致车辆发生限速。但该汽车维修单位未对车辆故障进行维修,与车辆所有人串通,擅自使用软件刷写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关闭车辆OBD系统中的故障码,致使车辆OBD系统不能发挥作用,车辆带病上路。该汽车维修单位存在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数据的行为。
处理结果:
该维修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和《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和《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0月23日对该维修单位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禁止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或者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数据。
○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拆除、闲置、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或者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罚款。
典型意义
OBD主要监控柴油车的发动机状态和汽车尾气处理系统,也属于车辆的污染控制装置,可以判断车辆尾气排放是否合格的依据。一旦发现故障,应去正规维修单位排查故障解决问题,不得私自改装、拆卸或屏蔽污染控制装置,不得删除、修改车载终端的数据。
机动车维修单位在移动污染源管理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是移动污染源“源头治理”的“重要闸口”。有关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开展服务,抛弃侥幸心理,杜绝弄虚作假篡改车辆OBD信息的行为,使原本故障或检查不合格的车辆通过排放检验而上路。
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多举措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严厉打击使用软硬件作弊、刷写OBD篡改故障码等弄虚作假行为,从源头上加强对机动车检验维修机构的监督管理,以有效控制和减少移动污染源对环境的影响,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资料/余杭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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