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平区某摩擦器材公司违反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弃物案

01-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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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6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市临平区某摩擦器材公司现场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刹车片生产加工,检查时正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污染物有废屑(废料灰)、旧刹车片,暂存于厂区西侧仓库内,现场有废料灰34袋(吨袋),旧刹车片9袋(吨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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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废料灰、旧刹车片的委托处置(外运)相关资料等,该公司提供了与江苏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清运处置合同,提供了2022年1月4日、2023年3月1日及2023年8月20日三张出库单。经调查,该公司将产生的废料灰、旧刹车片委托江苏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处置,未对其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江苏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工业垃圾处置能力,将废料灰、旧刹车片倾倒在安徽省蚌埠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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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0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04-典型意义

近年来,一些地区工业固体废物非法倾倒、转移、处置事件频发,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部分企业守法意识淡薄、为谋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在第三方治理模式下,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可以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但是委托之前的义务和委托之后的责任缺乏法律约束。部分行业企业甚至错误地认为,固体废物的治理责任是可以随着固体废物的转移而转移的。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可以自己采取措施,贮存、利用、处置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防止污染环境;也可以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但并不是一转了之,而是对污染环境防治承担连带责任。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第三方实施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时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义务:

01---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绝对不允许委托给没有相关行业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散乱污”企业甚至个人。

02---必须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委托,并且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业固体废物运输、利用、处置过程中的具体污染防治要求。

通过此典型案件,可警示固废产生企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要履行事前考察义务、签订委托合同,避免发生违法行为。

资料/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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