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委托,以下辐射安全许可事项于2024年1月4日已批准。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辐射安全许可证首次申领 | ||||||
单位名称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种类和范围 | 许可证编号 | 批准时间 | 有效期至 |
杭州德圣华澳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春晓路488号、490号 | 刘福建 |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 浙环辐证[A5557] | 2024年1月4日 | 2028年1月3日 |
萌兽月明(杭州)宠物医院有限公司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月明路1007号、1009号 | 徐超 |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 浙环辐证[A5558] | 2024年1月4日 | 2028年1月3日 |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辐射安全许可(重新申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委托单位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委托单位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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