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委托,以下辐射安全许可事项于2023年10月23日已批准。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辐射安全许可证首次申领 | ||||||
单位名称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种类和范围 | 许可证编号 | 批准时间 | 有效期至 |
杭州爱达滨星宠物诊疗有限公司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滨盛金茂府商铺8、9号 | 王少波 |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 浙环辐证[A5554] | 2023年10月23日 | 2028年10月22日 |
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申领 | ||||||
单位名称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种类和范围 | 许可证编号 | 批准时间 | 有效期至 |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700号1号楼1楼;滨江区启智街630号负1楼 | 陈宗年 | 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销售Ⅱ类射线装置 | 浙环辐证[A3512] | 2023年10月23日 | 2028年10月22日 |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辐射安全许可(重新申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委托单位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委托单位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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