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等要求,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推进生态环境准入领域科学化精准化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我局制定了《杭州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改革实施方案》。为充分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杭州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4月13日至5月13日。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通过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H座205室,邮编:310026 ;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请将意见发至hzhbspc@163.com。
来件请注明联系人、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沙剑飞、郭银芳,电话:85085339、85085299,传真:85085325。
附件:《杭州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2日
附件1:杭州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2:《杭州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 项目环评“改革实施方案》制定说明.wps
附件1:
杭州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改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等要求,现就我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改革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根据国务院及省、市有关营商环境创新试点要求,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推进生态环境准入领域科学化精准化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我市产业园区内推行“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改革,助推我市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通过实施“一免、两优、四减、四保障”改革措施,优化环评审批服务,提升环评审批效能,提升办事企业的便利度和满意度,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二、改革范围
杭州市域范围内的各类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新城、特色小镇、小微园区等重点区域(以下简称“改革区域”),以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有关规划为依据,编制改革区域规划环评(包含区域环评),其实施方案经属地区(县、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改革措施。
三、改革举措
1.豁免环评编制。在编制改革区域规划环评时,可结合本区域特点,在《杭州市改革区域公共服务项目环评优化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附件1)中,选取一个或多个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的项目类别,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明确项目布局、生态环境准入条件、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管控等内容。在改革实施后,相应类别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改革区域管理部门同意后,不再对建设项目重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二)“两优”改革措施
1.优化产业准入。对列入我市“一核四园多点”的生物医药产业园内,除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类[含电镀工艺或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以上的]、医药制造业类(含合成或有机溶剂提炼或发酵工艺的)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办理外,其余药品(含医药CDMO定制研发等)、高端医疗器械、先进制药装备及材料类建设项目,可按“一免”改革要求落实豁免环评编制改革措施。
2.实行“两表合一”。位于改革区域范围内、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不属于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可以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一并填报《杭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附件2)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在排放污染物前取得排污许可证。生态环境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当将《登记表》备案意见载入排污许可证副本“其他许可内容”栏,一并审批核发(附件3)。
1.降低环评等级。位于改革区域范围内、不属于环评审批负面清单的项目,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核与辐射项目除外)的,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可以填报《登记表》,在项目投产前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2.开展多评集成。以“两高”行业为主导产业的园区规划环评工作中,开展碳评价试点。在钢铁、火电、建材、化工、石化、有色、造纸、印染、化纤等九大重点行业,需编制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环评中开展碳排放评价试点。同一建设项目涉及非辐环评、辐射环评、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等多个生态环境准入领域事项的,可以纳入一个环评文件,出具一个批复(附件4)。
3.简化环评编制。根据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与规划环评共享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对需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削减平衡意见。
4.实行打捆审批。改革区域内同一类型的小微企业项目,在明确相应责任主体的基础上,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单个项目不再重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附件5)。
四、保障措施
(一)属地政府加强统筹监督
1.落实属地负责。各属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并统筹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工作,建立改革区域管理部门为主,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的工作推进机制,并在具备条件的区域全面推行改革。对生态环境质量恶化、污染减排任务没有完成的改革区域,相关属地政府要及时督促改革区域管理部门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并实施通报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确保改革有序发展。
2.做好改革衔接。在改革区域规划环评依法通过审查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实施。原“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区域“六张清单”完整、规划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含未按要求进行跟踪评价的、产业定位改变和超总量排污等情况的)可参照本方案落实相关改革措施。
(二)改革区域管理部门抓好改革落实
1.高质量编制规划环评。改革区域管理部门要按照技术规范要求,高质量编制改革区域规划环评,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试点产业园区碳排放评价,优化区域定位和布局,制定生态空间布局清单、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产业环境准入条件清单、现有问题整改措施清单、规划优化调整建议清单、环境标准清单等“六张清单”,作为支撑规划科学决策实施的重要依据和项目环境准入的强制约束。如改革区域规划重大调整且导致环境不利影响加大的,应重新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施五年以上的产业园区规划,改革区域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
2.完善改革配套措施。规划环评通过审查后,改革区域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改革区域“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改革实施方案报县级以上政府。改革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实施范围、改革措施、环评审批负面清单、事中事后监管、环境监测、环境风险防范责任等内容。环评审批权限在生态环境部、原料或产品列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属于“两高”项目范围、向环境排放放射性物质等建设项目均列入环评审批负面清单。改革区域可结合区域环境质量控制、污染减排目标、规划环评结论清单和审查意见要求等,细化完善本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内的项目,依法实行环评审批,不适用本《方案》改革措施。
3.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按规划环评要求,完善改革区域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深化“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落实环境安全风险管控措施,防范各类安全和生态环境事故的发生。
(三)生态环境部门强化监督管理
1. 强化环评中介机构监管。依法加强环评编制质量抽查,对在我市开展环评编制服务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实施全过程监管和赋码管理。对环评文件存在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环评编制第三方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处理,进一步规范环评第三方中介机构从业活动。
2.深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对免于环评手续、降低环评等级的建设项目抽查检查,强化固定源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依法查处各类违法排污行为。检查中发现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而取得环评审批、备案意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3.落实信息化建设保障。依托“生态智卫”信息化建设,增加“规划环评+项目环评”一体化应用场景模块,动态公开符合要求的改革区域名录,优化办事流程,整合现有信息化资源,实现全程网办,确保改革区域、改革事项全覆盖;与各改革园区环境监测监控系统实现数据互通,以数字化、智能化手段提升环境管理能力和水平。牵头做好“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改革政策宣传。
(四)建设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1.落实污染防治责任。改革区域范围内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要求,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做好自行监测,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对于免于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不免除建设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定义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要求,做好项目环保设计,落实“三同时”管理要求,以及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降级为备案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2.建设单位对环评文件及相关支撑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虚假承诺、不按承诺落实生态环境治理要求等行为的,不再适用本方案所列改革措施。
五、施行日期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
1. 杭州市改革区域公共服务项目环评优化正面清单
2. 杭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3. 杭州市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表合一”改革方案
4. 杭州市产业园区多评集成改革方案
5. 杭州市产业园区打捆审批改革方案
杭州市改革区域公共服务项目环评优化正面清单
序号 | 名录项目类别号 | 项目类别 | |
1. | 四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94 | 全部 |
2. | 四十八、公共设施管理业 | 105 | 日转运能力150吨及以上的 |
3. | 四十九、卫生 | 108 | 住院床位500张以下20张及以上的 |
4. | 109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含P3或P4实验室的除外) | |
5. | 五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110 | 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6. | 113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7. | 114 | 公园(含动物园、其他公园)、人工湿地 | |
8. | 115 | 缆车、索道建设 | |
9. | 119 | 加气站(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10. | 121 | 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使用溶剂型涂料的;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及以上的 | |
11. | 123 | 设有动物颅腔、胸腔或腹腔手术设施的 | |
12. | 五十一、水利 | 127 | 防洪除涝工程(小型沟渠的护坡除外;城镇排涝河流水闸、排涝泵站除外) |
13. | 128 | 河湖整治(不含农村塘堰、水渠) | |
14. | 五十二、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 | 130 | 等级公路(配套设施除外;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三级、四级公路除外) |
15. | 131 | 新建快速路、主干路 | |
16. | 146 | 新建涉及敏感区的 | |
17. | 141 | 客运、工作船、游艇码头 | |
18. | 五十五、核与辐射 | 161 | 220kV/110kV及以下变电站、开闭所、220kV/110kV线路工程 |
19. | 172 | 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除10MeV或10MV以上的) |
注:1、本清单不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2、本清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我市实际,按程序动态更新。
附件2
填表日期: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
环境影响评价 项目类别 | ||||||||
排污许可 行业类别 | ||||||||
所属改革区域 | 改革区域规划环评文件审查和实施文件名称和编号 | |||||||
建设地点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
建设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项目投资(万元) | 环保投资(万元) | |||||||
拟投入生产运营日期 | ||||||||
建设性质 | 新建、改建、扩建 | |||||||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名称 |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主要管控要求 | |||||||
规划环评相符性 | £是 £否 | “三线一单”相符性 | £是 £否 | |||||
建设内容及规模 | (应包括主要工艺、设备、产品、产能等) | |||||||
主要环境影响及排放标准 | 污染物类别 | 主要产排污节点及污染治理设施 | 排放去向 | 执行的排放标准 | 污染物排放总量 | |||
废气 | ||||||||
废水 生活污水 | ||||||||
固废 | (应包括危废产生量、危废类别、代码及危险特性等) | |||||||
噪声 | ||||||||
辐射类项目 | 辐射环境影响 | |||||||
废弃物 | ||||||||
辐射剂量约束值 | ||||||||
辐射环境管理措施 | ||||||||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
承诺: 承诺所填写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 承担全部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 ||||||||
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备案文号: (盖章) 年 月 日 | ||||||||
注意事项:
1.建设项目应位于已实施“规划环评+环境标准 ”改革的园区;
2.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类别。
附件3
一、目标
探索推动我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融合举措,合并审批(备案)事项,优化审批流程、简化申报材料,减轻企业负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两表合一”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我市改革范围内,实现两项行政许可事项“一并提交、一窗受理、一次办结”。
二、改革范围
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建设地点位于杭州市域范围内已编制规划环评的各类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小微园区等重点区域;
2、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3、已取得发改、经信部门出具的立项或备案意见;
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5、不属于环评审批负面清单。
三、办理流程
(一)材料准备
1.企业在取得发改、经信部门出具的立项或备案意见后,可先行开工建设;
2、企业自行或委托编制《杭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3、污染物排放增加的企业,还应该提供排污权购买凭证,或园区提供的排污总量替代承诺书;
(二)许可申请
企业应当在排放污染物前,应当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要求,填报《排污许可申请表》,同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所需材料及《杭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排污权购买凭证或排污总量替代承诺书及信息公开情况说明。
(三)受理许可
对申请材料齐全、形式规范、符合条件的项目,环保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起0个工作日向企业和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同时将《杭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意见载入排污许可证副本“其他许可内容”栏。
对不符合条件的,在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告知企业不予许可的原因。
(四)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投产前,企业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组织自行验收。
附件4
一、总体要求
按照“职能整合、环节合并、服务优化”的原则,以市场主体为中心,合并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简化申报材料、规范审批文书格式、减轻企业负担,实施建设项目非辐环评、辐射环评、入河排污口设置、入海排污口备案等多个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多评集成”改革(以下简称“‘多评集成’项目”),纳入一个环评文件,出具一个批复,健全环评审批协调服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环评管理的法治化水平,实现“一站式服务、一件事审批”,更好地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绿色发展。
二、改革内容
(一)明确办理权限
按照“与环评审批同级办理”原则,执行现行环评审批分工要求,受理“多评集成”项目。
(二)统一办理程序
合并相关许可的申请、受理、技术审查、审核、公示、听证和决定等各项审批流程,简化办事程序。
(三)优化申报材料
“多评集成”技术报告以建设项目环评为核心,增加电磁场环境影响、辐射安全与防护、水环境影响及近岸海域影响等专题或篇章。
(四)压缩办理时限
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以内。“多评集成”项目的受理公告和拟审查公示可同时进行挂网公示。
(五)规范办理结果
将行政许可事项合并到同一批复,批复文件中分条目分别说明对各项许可的审批意见。
附件5
以社会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双赢为目标,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放管服”改革,简化小微企业环评编制过程,缩短环评审批时限,降低小微企业环评成本,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提高环评审批效能,加快建设项目投资落地,助力小微企业复工复产。
实施试点范围为已完成规划环评编制发布,并实施“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改革区域内同一类型(项目类别、生产工艺、生产规模、污染物排放种类等均相同或类似)的小微企业(以小微企业名录http://xwqy.gsxt.gov.cn/)核实为准)。
(一)明确实施主体
1.不同建设单位的同类建设项目,可以采取联合委托方式打捆环评,明确其中所有建设单位为实施主体。
2.不同建设单位的同类建设项目,也可以由所在园区管委会代办委托编制并报批打捆环评。
(二)打捆环评服务
各相关单位应当主动向辖区企业宣传打捆环评政策,在企业通过窗口、电话等途径进行项目咨询时,主动告知企业关于打捆环评的政策内容。对有打捆环评意向的小微企业,主动帮助企业确认是否符合打捆环评条件。对明确开展打捆环评的小微企业,应当指派专人包保,全力做好打捆环评的前期指导、跟踪协调、包保服务等工作,直到帮扶小微企业打捆环评批复完成为止。
打捆环评是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的行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要求企业开展打捆环评审批。
(三)打捆环评编制
1.在打捆编制环评时,可以引用该园区规划环评基础资料,严格按照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和环评导则以及规划环评要求编制环评文件。
2.在打捆环评编制时,要明确各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为后续做好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奠定基础。
(四)企业提出申请
打捆环评编制单位连同行政许可申请书(包括不宜公开的情况说明)和建设项目打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项目需要附带公众参与情况说明)等送审要件,采取政务服务2.0方式网上报审。
(五)打捆环评审批
在收到打捆环评报审要件材料后,对报审要件材料进行初审。
1.对符合要求的打捆环评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程序规定,开展审查。对符合审批要求的打捆环评项目,进行项目打捆环评的受理公开、拟审批公示和批后公告。
2.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打捆环评项目,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
3.在环评批复中须明确生态环境主体责任单位。建设单位在建设项建设期和运营期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
(六)争议处理
对打捆环评审批项目,在拟审查公示期间,有公民或其他组织提出听证申请的,应暂停环评审批程序。
(七)批后监管
要加强打捆环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1.在项目建设期间,重点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排污许可证申领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依法依规建设。
2.在项目正式运行后,重点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证落实情况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转、污染物达标排放。
1.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发挥规划环评对建设项目环评的指导和约束作用,精心组织、指导试点园区开展好同类项目小微企业打捆环评编制,做好提前介入服务。
2.明确责任,抓好落实。要进一步细化服务举措,明确任务分工,指派专人进行跟踪服务,全力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符合条件的项目打捆环评审批服务工作,确保改革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3.巩固成果,形成长效。认真总结提炼打捆环评审批工作的先进经验,形成典型案例供其他园区、企业参考、借鉴,促进工作成果的有效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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