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布2021年提升执法效能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1年,全省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队伍认真落实我省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实施方案,加大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创新力度,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持续提升执法效能,涌现出了一系列典型案件。现将全省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会议上通报的2021年度提升执法效能典型案例予以公布,请各地认真学习借鉴、积极探索创新,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杭州市富阳区某纸业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排放污染物”环境犯罪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应用大数据、视频联动等非现场监管手段查获的典型案例。

案情描述:

2021年1月26日,杭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例行打开“环保智管服”平台查看排污企业监管预警“情报”时,发现某纸业有限公司在线监测pH、总氮数据在前日凌晨超标后迅速回落,同时排放流量加大。执法人员立即回溯关联视频,监控录像显示多名员工相互配合在排污口、在线监测站房进行插拔采样管、闲置监测探头等操作,致使在线数据失真,以此掩盖超标排放事实。

固定数据、视频证据后,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机关进行精密部署,于3月3日开展收网行动。为防止串供,到现场后公安机关立即控制相关人员,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四组执法人员同时开展调查询问。在铁证面前,相关嫌疑人吴某某、叶某某对其干扰在线监测设备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处理结果:

该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情形,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根据《行政执法相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杭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于3月3日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查处,该企业污水站负责人吴某某和操作工叶某某被刑事拘留。2021年10月15日富阳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污染环境罪的吴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1月28日富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叶某某于2021年4月16日由富阳区公安分局移送至富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10月18日,富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叶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典型意义:

杭州市紧盯印染、造纸、表面处理等重点排污单位,积极构建环境执法数字情报研判体系,在“环保智管服”平台上创新打造在线智控数字情报模型。通过智能分析输出线索、非现场手段固定证据、联合公安一举查办等技战法,统筹有限执法资源,成功发现并破获6起“重点排污单位干扰在线监测排放污染物”的环境犯罪类案,已累计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3人,行业内形成强大震慑效果。

宁波市北仑区某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在线监控+走航车+无人机典型案件。

案情描述:

2021年7月8日起,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通过VOCs在线监控巡查,发现区域内某化工企业厂界VOCs在线数据出现偶发性异常情况。为进一步缩小溯源范围,并锁定可疑企业,北仑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出动VOCs走航车对该化工企业周边进行走航监测,通过走航车边行驶、边检测、边反馈,描绘出污染地图。执法人员同步对该化工企业厂区开展全面排查核实,未发现明显产生VOCs的作业,结合现场风向情况以及VOCs走航车检测出的特征因子,综合分析研判后将重点怀疑对象锁定为该化工企业上风向的某高分子科技公司。

VOCs走航车路线图(标红部分为异常点位)

执法人员遂即进入该高分子科技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同步使用无人机红外线功能确定厂区作业情况,并对高处生产装置和废气处理设施进行近距离扫描和人工核查,发现该公司RTO炉膛温度较高,导致应急阀门开启,部分废气未经处理直接从应急阀门处排放至外环境。同时,执法人员使用手持式VOCs检测仪器进行检测,核实污染源位置,经检测阀门处VOCs浓度为201.9ppm。

无人机拍摄画面(橙黄色为热成像)

执法人员使用手持式VOCs检测仪进行检测

经调查询问该高分子科技公司相关负责人,公司此套RTO装置于2021年7月5日下午3时左右开始投用调试,投运后发现设施仍有所波动,经与设计单位、沸石转轮厂家进行进一步沟通,设计数据与正式投产后实际情况有所偏差,导致了该情况的发生。其中7月9日异常情况持续了半小时左右,7月11日持续了7小时左右。应急阀门出来的废气是沸石转轮浓缩气及模头气的混合气,主要污染因子为非甲烷总烃和环己烷。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通过调节工艺或降低生产负荷来减少进入RTO的废气浓度,同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巡查频次,及时发现并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现场检查期间,该高分子科技公司已根据执法人员要求,立即调整工况,使RTO恢复正常平稳运行,废气达标排放。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浙环发[2020]10号),北仑分局对该公司实施依法查处,处罚款10万元。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通过“在线监控+走航车+无人机”科技叠加方式,精准锁定隐蔽性强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根据在线监控发现厂界VOCs异常数据后,利用VOCs走航车进一步缩小溯源范围,并锁定可疑企业,最后通过无人机红外线功能确定厂区作业情况,精准发现污染源位置。

温州市文成县藏匿深山非法炼铝污染环境犯罪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落实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由公安线人提供线索,生态环境、公安发挥联动执法优势,通过无人机定位侦查,部门联合夜间突击行动,深挖案情,一查到底,一举破获非法炼铝污染环境犯罪窝点的典型案例。

案情描述:

2021年3月15日早上10时,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文成分局接到文成县公安局南田派出所电话,称根据其内部公安线人掌握的线索,在文成县玉壶镇桃坑村隐藏着一家非法炼铝加工点,在凌晨半夜偷偷生产,排放的炉渣、废气污染严重。该非法加工点藏匿于深山老林中,位置隐蔽破案难度大,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文成分局立即启动生态环境、公安联动机制,成立联合专案组。执法人员先于3月15日下午前往现场进行踩点,为避免打草惊蛇,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进行定位侦查,发现该非法加工点现场虽然没有生产,但保留有熔化炉,鼓风机等炼铝设备,有仍在生产的痕迹。联合专案组当机立断,决定趁热打铁于3月16日凌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3月16日凌晨3时,专案组执法人员直奔现场,当场抓获2名正在从事非法生产的操作工人杨某某和金某某,现场查获已加工完成的铝锭和倾倒在山林里的铝灰渣废物。经进一步调查,该2名涉案人员又供述前段时间曾在文成县南田镇新岳村东垄进行过非法炼铝,办案人员马不停蹄立即赶赴现场,发现该非法加工点已停产,现场发现有大量随意倾倒的铝灰渣废物等。经生态环境与公安部门日夜连续奋战,此次行动共查获铝灰渣废物5.5吨,铝锭658条,约4吨。抓获涉案人员杨某某、金某某与加工点负责人朱某某。

处理结果: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规定,铝灰渣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48,废物代码321-026-48),其非法倾倒铝灰渣危险废物超过三吨(实测有5.5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十三条规定,已涉嫌污染环境罪。2021年5月13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文成分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文成县公安局对3名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并就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进一步侦查。

典型意义:

本案由公安机关内部线人提供线索,公安机关主动介入,生态环境与公安联动执法,短短24小时内就将藏匿在深山老林中的2个非法炼铝污染环境窝点一举取缔,将犯罪嫌疑人当场抓获,执法快速、高效、有力,彰显了公安环保联动机制的威力。同时,在本案中,执法人员精准执法,利用无人机先行定位踩点掌握违法证据;雷霆出击,半夜凌晨突击行动让犯罪嫌疑人无处可逃;细挖线索,一查到底同时查获另一处非法炼铝点,行动取得圆满成功,极大震慑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湖州市长兴县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违法使用“COD去除剂”干扰在线监测数据违法案件

案例特点:

该案件是全国首起违法使用“COD去除剂”干扰在线监测数据的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案情描述:

2021年5月12日,根据公安部门模型预警提供的线索,市县两级生态环境、公安部门联合对长兴县内一家重点排污单位长兴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夜间突击检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南侧药剂仓库中存放有“COD高效去除剂”10包,废水排放口东南角放置着1根白色塑料管,一端伸入到废水排放口液面以下,另一端连接着二沉池北侧的1个白色塑料吨桶内,通过调取该公司的废水排放口视频,发现5月12日当天,该白色塑料管确有向废水排放口排放的行为。经采样监测,该“COD去除剂”主要成分为氯酸钠。生态环境部有关通报显示,主要成分为氯酸钠的“COD去除剂”并不能真正去除水中的COD,只是掩蔽了COD的测定过程,使得COD的测定结果偏低。

经调查,作为一家主要从事污水处理的重点排污单位,该公司为降低COD在线数值,长期多次将要成分为氯酸钠的“COD去除剂”稀释液经白色塑料管注入废水排放口水位液面以下,从而达到干扰排放水质在线数值的目的,该单位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涉嫌污染环境罪。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5月17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将案件移送至长兴县公安局办理。5月19日,长兴县公安局正式立案侦查,对4名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1年12月30日,该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

典型意义:

  • 一是环保公安部门联动,依托警企合作模型预警,根据行业潜规则和犯罪规律特点的研究,建立预警模型,通过网络行为分析、购销记录、批量信息比对、虚拟身份确认等方式精确预警犯罪线索。

  • 二是借助在线监控视频,完善证据链条,集中突击执法调动了市县区及乡镇的公安及环保力量,选择夜间时段,在未惊动企业相关责任人的情况,直接抵达污水处理现场,找到涉案仓库,发现并固定了犯罪现场及证据。

  • 三是COD的稳定达标排放属于业内“老大难”问题,该案成功破获,揭示了污水处理行业的潜规则,给“COD去除剂”的生产、销售、运输及使用人员予以强烈震慑。

嘉兴市秀洲区某印染有限公司涉嫌以台风恶劣天气为掩护利用暗管向大运河排放污水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嘉兴市落实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以群众信访举报为线索,生态环境部门彻夜奋战查处的一起利用暗管向河道偷排污水的典型案例。

案情描述:

2021年7月22日“烟花”台风IV级应急响应期间,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秀洲分局接群众信访举报,在王江泾镇京杭大运河边有企业涉嫌以台风恶劣天气为掩护,利用暗管偷排黑色污水。22日晚,秀洲分局执法人员租用船只在举报人反映的大运河周边开展排查;23日凌晨1点左右,执法人员发现某印染企业烟囱东侧河道距河岸10米处有深色污水冒出,随即对该处排污来源开展进一步调查,最终发现该企业厂区东侧回用水池污水和二沉池污泥水通过直径约30厘米的地下暗管直排至距厂界东侧2米左右的京杭大运河内。嘉兴市秀洲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立即对大运河排污处、排污处上/下游、回用水池、二沉池分别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企业回用水池、二沉池水样总锑浓度分别超标2.27倍、115倍,化学需氧量浓度分别超标3.7倍、142.5倍。当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两部门通过组织人员开挖地下管道,进一步证实了该企业涉嫌通过暗管偷排污水的违法犯罪行为。

2021年7月23日凌晨该企业正在向大运河偷排印染污水

2021年7月23日凌晨对该企业正在偷排的污水进行采样

2021年7月24日,对该企业向大运河排污的暗管进行开挖

挖出的向大运河排污的暗管,管径300MM,埋深3米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该企业实施查封,并责令停产整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该企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生态环境部门于2021年7月28日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4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同时,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秀洲分局对举报人实施奖励人民币6万元。

典型意义:

  • 一是该案属于典型地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偷排污染物的环境违法案件,作案手法隐蔽,主观故意性强,该案件的查处和办理,对于打击环境违法犯罪、震慑潜在的污染者具有典型意义。

  • 二是该案是生态环境部门创新监管模式的一个示范,嘉兴市生态环境部门结合举报奖励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监督作用,实现环境违法行为“精准打击”,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 三是该案是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深入实践,充分利用公检法环联动机制优势,推动环境违法案件高效办理,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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