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这些行为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

钱塘区某生铁五金制造厂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余杭区某塑粉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上记录的不一致,两家企业均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本期的以案说法栏目,将为大家深入分析这两个案例。

案情回顾

案例一:

2021年4月12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钱塘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生铁五金制造厂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现象。该厂主要从事铸造生铁及五金制造,根据《排污许可证》规定,需要对其废水排放口的pH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NH3-N)、总磷开展每季度一次的自行监测。然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无法提供自行监测报告。

案例二:

2021年3月5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执法人员对余杭区某塑粉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在现场,2台喷台的废气各通过1个排气孔排放至厂房外;6台磨粉机产生的研磨废气通过布袋除尘后接入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到高空。经核对,该公司排污许可证上仅填报1个废气排放口。

这样做违反了哪些规定?

会怎么处理这两个企业?

处理结果

杭州某生铁五金制造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钱塘分局对该厂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

余杭区某塑粉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处理有何依据?

相应法律法规了解一下

法条链接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五)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典型意义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批、强化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等作出详细规定。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实践,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将为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推进国家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2月24日,全国宣传贯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视频会议上,黄润秋部长强调,要将排污许可证作为固定污染源监管执法的主要依据,依法严惩典型违法行为,强化信用约束,构建责任追究更加有力的监管机制。

《条例》施行之初,杭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了系列普法宣传活动,在官方微信上进行系列解读,各生态环境分局组织辖区内排污单位开展《条例》专题培训。3月初,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开展了送法进企业活动,执法人员赴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和上门普法。

《条例》实施几个月以来,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仍然发现不少企业存在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例如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未如实填报排污口数量等。可见,各排污单位对《条例》的重视程度不够,对新法的敏感性较低。希望各排污单位都能够吸取教训,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降低自身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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