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新修订出台《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8月26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经2009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我市噪声立法一向走在全国前列,早在1981年10月7日,原杭州市革委会即制定颁布了《杭州市噪声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7年7月《条例》第一次修正。1999年3月《条例》第二次修正。经过十余年的实践,原《条例》中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2009年我市再次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条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了噪声管理:一是扩大了《条例》适用范围。将适用范围从主城区扩大至杭州市行政区域。二是进一步完善了噪声监管体制。《条例》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海事行政主管等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同时,明确了村民自治组织、城市居民自治组织、物管企业协助进行噪声监管和纠纷处理的法律地位。三是进一步完善了交通运输噪声监管制度。为切实解决交通噪声扰民纠纷问题,《条例》提出了解决交通噪声扰民的具体措施。例如为解决“先交通、后住宅”的交通噪声扰民纠纷,《条例》规定“在已有的交通干线两侧新建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采取减轻或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四是进一步完善了建筑施工噪声监管制度。《条例》对建筑夜间施工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规定因生产工艺要求以及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须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出具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并应当将夜间作业证明提前三日向附近居民公告。五是进一步完善了社会生活噪声监管制度。《条例》针对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等特殊场所的群众性文体活动的噪声扰民问题、文体商业服务场所的噪声扰民问题等进行了更具体的规定,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室内装修噪声扰民问题,《条例》就装修作业时间作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六是完善了法律责任,明确了各有关环境噪声监管部门的处罚职能,加大了处罚力度。

下一步,市环保局将做好《条例》的宣贯工作,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一要在全市环保系统内大力开展法律培训,使得环境管理和执法人员掌握《条例》的基本内容,为下一步执行《条例》打下基础;二是要和横向部门做好协调工作,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环境噪声管理方面的职责,齐抓共管,联合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噪声管理工作;三是要加大对社会的普法宣传力度,普及《条例》的基本知识,营造全社会守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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