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防治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保总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及《关于全面推行排污申报登记的通知》等环保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决定在市域范围内开展2007年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废水排放量≥300吨/日或氨氮(NH3-N)排放量≥4.5公斤/日或化学需氧量(CODCr)排放量≥30公斤/日[含城市污水处理厂和集中式污水处理(置)设施]、耗煤量≥300吨/月或二氧化硫(SO2)排放量≥3.6吨/月的排污单位及县(市)、区控以上(含占全市污染负荷85%的排污单位与占各辖区污染负荷85%的排污单位污染源的管理)的重点污染源。
(二)除(一)以外对环境有影响的工业企业,餐饮业、娱乐业(大中型),医疗机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垃圾(固体废物)处置场,汽车维修等行业。
二、申报日期
2007年11月5日至2007年12月25日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时间。2007年11月15日至2007年12月25日为申报范围(一)中所包括的工业企业换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总量控制)》的时间。
三、申报程序
1、申报
在申报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必须在环保部门指定的时间内,到环保部门领取《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并认真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
排污单位要如实填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储存、利用或处置场所、放射性同位素与放射线装置等。
2、环保部门审核
排污单位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接报环境保护部门),报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核。
3、县(市)、区控以上重点污染源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总量控制)申请,环保部门自收到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后,按《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许可管理办法》、《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以及《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配额分配方案》(杭政办函[2007]159号文)中的规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决定是否通过换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需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3)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正、副本;(4)2006年9月至2007年8月期间本单位水耗(含自来水和自备水)、能耗(煤、油、燃气、蒸汽等)和物耗的凭据复印件;(5)工业企业还需要提供最近一年的环境监测报告(包括废水、废气、噪声等项目);(6)相关环评批复材料;(7)纳管单位还需提供经市城管办年审的2007年度《排水许可证》正本复印件或市城管办提供的纳管证明。
五、申报登记地点
1、杭州市环保局直管单位由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办理。
2、其他单位分别到所属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办理。
各单位要按照环保部门对排污申报工作的安排和具体要求,积极配合排污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不明事宜,请及时向所在地环保部门咨询。
凡未按期参加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的排污单位,环保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污染物排放许可手续,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逾期未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手续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
本通告同时刊登在杭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杭州市环保局门户网站杭州绿网上。
特此通告。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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