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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7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千岛湖有巢国际酒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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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77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241室)
邮编:311700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日期 |
1 | 关于《千岛湖有巢国际酒店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杭环淳函[2025]11号 | 2025年4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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