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杭州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签订了行政执法委托书,现公告如下:
委托人: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杭州市钱环路160号
被委托人:杭州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杭州市钱环路160号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等规定,现将甲方行使的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一、委托执法权限
对甲方管辖的依照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
二、甲方的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乙方实施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及时制止和纠正已发现的乙方违法或不当行使的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对乙方严重违法实施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委托协议;
(三)及时帮助指导和解决乙方在委托执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
三、乙方的职责
(一)有权以甲方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但不得超越所委托的权限;
(二)加强对所属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每个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执法资格,并做到持证执法;
(三)协议签订前的人员调配和协议解除后的人员安置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四)严格依法行政,并依法对因行政不当和违法执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五)自觉接受甲方和有权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按规定应当报备案的案件,应及时报甲方及相关部门备案。
四、委托执法期限
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至委托机关取消或终止委托之日。如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甲方依法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人承担相应义务,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主体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一份。
(三)委托事项或受委托单位机构职能发生调整时,本委托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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