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807/2024-01894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杭环发〔2024〕68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全面制定高频行政执法行为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等规定,针对我市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领域高频事项,起草制定了《杭州市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6.《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7.《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8.《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9.《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11.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全面制定高频行政执法行为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行政许可领域
结合我市生态环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对高频事项即排污许可和危废经营许可制定裁量权基准。一是明确了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范围和条件。主要对申领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主体予以明确界定。二是明确了许可类型和核准时限。主要对排污许可、危废综合经营许可从许可状况、许可办理模式两个维度,做了类型区分,明确相应的核准时限,并对危废经营许可提前容缺受理开展技术审查、现场核查做了规定。三是明确了提交材料的规范性。主要对排污许可、危废综合经营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以及材料模板做了详细的规定。四是明确了许可流程。主要对排污许可、危废综合经营许可的办理流程以流程图的形式予以规范。
(二)行政检查领域
结合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在名录内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运行情况的行政检查等10个高频事项制定裁量权基准。一是统一明确了行政检查的定义、类型、方式、程序等,尤其明确了非现场检查的方式和适用标准。二是规定了各类高频事项的检查对象、检查依据和检查内容。
(三)行政强制领域
结合我市生态环境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对7项行政强制措施和11项行政强制执行制定裁量权基准规范。一是规定了行政强制实施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二是对行为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水污染防治制度、放射性污染防治制度、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制度等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实施时限和不予实施情形等内容分别制定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裁量权基准。
四、适用对象
本基准适用于本市生态环境部门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相关高频事项的活动。
五、注意事项
本基准由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如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六、关键词解释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命令、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了解、调查和监督的行为。
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和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细化量化形成的具体执法尺度、标准。
七、施行时间
《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八、其他说明
解读机关: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陈婧
联系方式:0571-89581953
《杭州市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裁量基准》的意见征集情况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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