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公开 | > 信息公开目录 | > 审批许可 | >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许可 |
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受理编号为20241224A021的浙江省中医院、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浙江省东方医院)放射性药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申请事项于2024年12月25日经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批准。
一、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内容
(一)转入单位
单位名称:浙江省中医院、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浙江省东方医院)。
证书编号:浙环辐证[A0032]。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邮电路54号。
(二)转出单位
单位名称:上海原子科兴药业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国环辐证[00167]。
通讯地址: 上海市- 嘉定区- 嘉定区-嘉罗公路2019号。
(三)转让的放射性同位素核素、活度及数量:Tc-99m放射性物质(总活度为2.5E+9Bq)。I-131放射性物质(总活度为1.85E+9Bq)。Sr-89放射性物质(总活度为6E+9Bq)。F-18放射性物质(总活度为1.85E+11Bq)。
(四)许可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