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拱墅分局关于2023年4月14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拟批准项目)

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2023年4月14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拱墅分局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4月17日-2023年4月21日(5个工作日).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康园路(康桥路—金昌路)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杭钢单元范围内

杭州运河集团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康园路(康桥路-金昌路)位于杭钢单元,规划为城市主干路,标准断面宽度42米,双向六车道布置,设计范围南起金昌路,北至康桥路,全长约1184米。道路分为两期实施:一期道路南起金昌路,北至独城路以南,道路全长约902米,在金昌路-独城路段设置隧道,隧道暗埋段长234m,敞开段长332m,双向4车道,上跨杭钢河布置桥梁1座;二期道路南起独城路以南,北至康桥路,道路全长约282m,上跨电厂河布置桥梁1座。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陆生生态:

(1)优化施工方案,利用现有道路作为施工便道,尽量不再新建施工便道。

(2)拟建项目清表工作应严格控制在项目用地范围以内,应注意现有绿化移植,杜绝在项目建设范围以外随意破坏地表草皮、植被。

(3)采取洒水、遮盖等防尘措施,减少扬尘对沿线树木的影响。

(4)保持施工现场排水设施的畅通;路基段施工要将铺填的松土碾压密实,不致积水。

(5)工程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被破坏的植被和生态环境,防止地表裸露。

(6)临时占地在施工结束后要及时恢复原有的功能。

水生生态:(1)进一步优化施工进度和施工工序,根据沿线河流水生生物的生活习性优化施工方案,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建议在枯水期施工。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计划,尽量缩短施工作业的时间,将高强度的施工作业尽可能安排在生物量低的冬季。

(2)应进一步对清淤深度、范围进行研究,应严格控制清淤拓浚深度,避免对底层淤泥中的底栖生物和沉水植物的根系造成严重影响,

(3)从保护水生生物的角度,优化施工工艺特别是水上施工工艺,尽量减轻水下噪声。

(4)尽量保护原来的水生植物的种类多样性,在河道改移工程中尽量避免和减少对原来植物的破坏。

(5)清淤过程时做好底泥的处理,同时禁止将含泥沙、油污、生活污水、垃圾、废弃物排入水域,施工材料等应远离岸边储存并采取防渗防漏的措施,防止污染水体水质,从而影响水生生物的生境。为防止底泥临时堆放和土方被雨水冲刷影响周边河道生态环境,应设置临时性挡护设施。

(6)由于水生生物可自主移动,可以采取分段施工,分段防护的措施,给水生生物以规避的空间和场所,禁止采用全线施工,全线扰动的施工方式。

(7)景观绿化施工不占用水面,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碎石等进入水体中将对水生态产生与水体悬浮物浓度上升类似的影响。为降低施工对底栖动物的影响,施工过程中应尽量减少沙石的散落。

(8)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尽量缩短施工时间,以减小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

(9)项目施工造成一定的水生生物死亡,对水生生态系统将产生一定的破坏,为加速受损生态系统的重建,可向河道中投放各种水生生物(如各种鱼虾、沉水植物等)投放的数量和比例需控制得当,同时在物种选择上应该以本土物种为主,并兼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和较强的水质改善能力,禁止外来物种入侵。

(10)注重恢复水生生态系统结构和组成的完整性,优化群落结构,根据各自水生生物的栖息、生活规律合理安排放养。根据各种水生生物之间的捕食关系,建设完整的生物网,从最低营养级的浮游藻类和水生植物,到营养级别较高的肉食性鱼类都合理安排。不同生物的生境也各不相同,按照不同的生境,可分别建设不同的水生群落,其他不同深度也可按生物的生活规律构建水生群落,如河底可投放各种大型沉水藻类、河蚌、螺蛳、泥鳅、黄鳝等,提高物种和空间结构复杂性和完整性,有利于提高水生生态系统的稳定性,从而能阻止或缓解外来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地表水环境:

(1)在施工现场设置若干不同规模的简易沉淀池,施工产生的泥浆水、冲洗废水等经沉淀分离后,沉淀池的底泥与建筑垃圾一同处理,定期清理;

(2)物料堆场应尽量远离沿线水体,并须配以相应的遮盖措施,防止受雨水径流冲刷进入地表水体,产生污染;

(3)建材(包括废弃建材)、弃渣、生活垃圾的堆放、弃置点必须经地方环保部门的同意,严禁乱堆、乱弃;

(4)施工过程中,应避免将施工废渣、废油、废水等弃入水体。同时,桥梁施工作业完毕后,要清理施工现场,以防施工废料等随雨水进入河中。同时应加强管理,施工材料如沥青、油料、化学品等的堆放地点应远离河床,并备有临时遮挡的帆布,防止雨水冲刷。

(5)完善路面径流收集系统和排水系统,道路排水系统与现有规划的排水系统相协调,路面径流经收集后排入沿线河流。

(6)项目配套的污水管网需与本工程同步建设,确保沿线污水能纳管排放。

(7)营运期做好路面清洁工作,防止生活垃圾随降水进入雨水排水沟,进而排入附近河道。

声环境:

(1)施工前封闭施工场地,在施工区域周边设置不低于2 米的固定式硬质围栏;

(2)泥水分离施工场地总体布置时,将易产生噪声的作业设备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一侧的位置,并在设有隔音功能的临房、临棚内操作,以缓解噪声影响。合理布局施工现场,避免在同一地点安排大量动力机械设备,一避免局部声级过高。泥水场地四周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挡;

(3)根据施工期影响分析,夜间高噪声施工影响很大,因此,需合理安排施工计划,施工期间除混凝土连续浇筑、抢修外,避免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若夜间22:00~次日6:00 需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规定因生产工艺要求以及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须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出具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并应当将夜间作业证明提前三日向附近居民公告。

(4)施工单位必须选用符合《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GB1495-79)等有关标准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尽量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工艺。选用低噪声设备,可从根本上降低噪声影响。同时应合理安排设备位置;

(5)加强施工设备的维护保养,发生故障应及时维护,保持润滑、紧固各部件,减少运行振动噪声;施工机械设备应安全放稳固,并与地面保持良好的接触,有条件的应使用减振机座。加强施工管理、文明施工,杜绝施工机械在运行过程中因维护不当而产生的其他噪声;

(6)合理安排施工车辆进出场地的行驶线路和时间,对工程车辆加强管理,禁止鸣号、注意限速行驶,文明驾驶以减少交通噪声。施工期应尽量减少夜间22:00~次日6:00 的运输量,并避开居民区行驶。对必须经居民区行驶的施工车辆,应制定合理的行驶计划,并加强与附近居民的协商与沟通,避免施工期噪声扰民;

(7)建设单位应责成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标明施工通告和投诉电话,建设单位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与当地环保部门取得联系,以便能及时处理各种环境纠纷;

(8)加强管理,文明施工,防止因人为因素导致的噪声影响加剧。

大气环境:

(1)在拟建项目施工区域的周边必须设置不低于2 米的固定式硬质围挡,以防止施工区扬尘对外界的影响;施工单位应当落实专人负责设施的维护,定期巡查,并做好清洁保养工作,及时修复或调换破损、污损的维护设施。

(2)施工机械在挖土、装土、堆土等作业时,应当采用洒雾状水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3)在工地内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在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做好冲洗、遮蔽、保洁工作,防止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渣土的散落。

(4)沿线运输物料的道路、进出堆场的道路应及时进行洒水处理,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承包单位自备洒水车,一般每天可洒水二次,在干燥炎热的夏季或大风天气,应适当增加洒水次数,保证路面无扬尘。

(5)根据杭州市建筑施工管理有关规定,除设有符合要求的防护装置外,不得在工地内熔融沥青,禁止在工地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产生有害、有毒气体和烟尘的物品;因此本工程施工时应不自设沥青拌和站,路面沥青拌和材料建议外购。

固体废物:

(1)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监督手续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堆放工程渣土的,堆放高度应当低于围档高度,并且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

(3)施工单位进行渣土处置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作业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①对建筑垃圾在当日不能完成清运的,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②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4)施工期内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除,废弃的泥土等应及时处置,建筑垃圾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不能随意堆放,更不能影响周围环境。

(5)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应设置密闭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应当放置于垃圾容器内并做到日产日清。

(6)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管理人员,监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规范装运,确保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驶离。运输车辆应当实行密闭运输。运输途中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得泄露、撒落或者飞扬。

(7)对施工人员进行的文明施工管理,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置在规定的地点,不得倒入河道和居民生活垃圾容器;施工中不得随意抛掷建筑材料、残土、旧料和其他杂物。

(8)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拆除施工现场围档和其他施工临时设施,平整施工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要求听证的申请。

联系电话:86610056      传真:85335953

邮箱:gshbglk@126.com

通讯地址:杭州市拱墅区行政服务中心(香积寺东路)(杭州市拱墅区文晖街道香积寺东路58号)2楼255室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拱墅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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