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委托,以下辐射安全许可事项于2023年3月22日已批准。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辐射安全许可证首次申领 | ||||||
单位名称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种类和范围 | 许可证编号 | 批准时间 | 有效期至 |
杭州思迈尔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春晓路207、209号 | 仇媛媛 |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 浙环辐证[A5536] | 2023年3月22日 | 2028年3月21日 |
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申请 | ||||||
单位名称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种类和范围 | 许可证编号 | 批准时间 | 有效期至 |
杭州康齿恩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春江彼岸口腔门诊部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春江彼岸公寓商铺53号 | 黄奕松 |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 浙环辐证[A3701] | 2023年3月22日 | 2028年3月21日 |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 | ||||||
单位名称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种类和范围 | 许可证编号 | 批准时间 | 有效期至 |
杭州善美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璞悦湾商铺28号216-221室 | 游嘉 |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 浙环辐证[A3747] | 2023年3月22日 | 2028年3月21日 |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辐射安全许可(重新申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委托单位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委托单位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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