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委托,以下辐射安全许可事项已批准。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辐射安全许可证首次申领

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种类和范围

许可证编号

批准时间

有效期至

杭州瑞驰龙湖紫荆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古墩路1009号龙致商业中心6308

张浩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浙环辐证[A5470]

202327

202826

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申领

杭州存济妇儿医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82A

陈静怡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浙环辐证[A4214]

2023213

2028212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领

杭州枫上医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象山3631号楼、2号楼、3-1号楼、3-2号楼

陈宇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浙环辐证[A3671]

202321

2028131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辐射安全许可(重新申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委托单位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委托单位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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