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7日,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在运用无人机进行五水共治“巡河”期间,查获一起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当日,富阳分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在对壶源溪场口镇叶盛村区域段面进行巡河时发现,该河段边有明显的水质分界线,溪边有灰白色废水正在排放的情况。经执法人员用无人机进一步调查发现,堤岸边一个黑色管洞正在排放灰白色的废水。
执法人员立即对周边企业进行排查,确认某隧道管片有限公司有排放废水的重大嫌疑,随即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一条洗石生产线正在生产,洗石线边的沉淀池内有一根2.5寸黄色软管和一根2.5寸绿色软管连接水泵,将集水池和洗石生产线洗石废水收集池内的废水抽排至厂区内沟渠,最后经厂区附房旁的排水口和管道直排入壶源溪。经现场采样检测,厂区内沟渠排水口SS为554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一级排放标准70mg/L之规定。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富阳分局对该单位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罚款27万元,并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并对一名相关责任人采取行政拘留十天的行政处罚。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典型意义
无人机执法具有省时高效、覆盖范围广的特点,是对人工执法的一种有效辅助。探索智能化执法方式,让先进技术更好赋能生态环境监管和执法工作,实现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第一时间核实问题、第一时间固定证据,让环境违法行为无所遁形。环境违法行为人不能再抱有侥幸心理,无论地理环境多复杂,手段多隐蔽,在先进设备的助力下,环境违法行为将一览无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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