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委托,以下辐射安全许可事项已批准。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 | ||||||
单位名称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种类和范围 | 许可证编号 | 批准时间 | 有效期至 |
杭州绿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朝晖路182号1号楼60F室 | 汪方胜 | 销售Ⅱ类、Ⅲ类射线装置 | 浙环辐证[A5376] | 2022年9月6日 | 2027年9月5日 |
杭州庆春桃元护理院有限公司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庆春路26号1-8楼 | 郝建 |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 浙环辐证[A5375] | 2022年9月6日 | 2027年9月5日 |
杭州旭泽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亮贝口腔门诊部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万家星城6幢(商)1号、3幢(商)11号 | 闵继发 |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 浙环辐证[A3834] | 2022年9月5日 | 2027年9月4日 |
杭州整形医院有限公司 |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168号 | 韩建明 |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 浙环辐证[A3072] | 2022年9月6日 | 2027年9月1日 |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辐射安全许可(重新申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委托单位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委托单位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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