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委托,以下辐射安全许可事项已批准。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辐射安全许可证首次申领 | ||||||
单位名称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种类和范围 | 许可证编号 | 批准时间 | 有效期至 |
萌兽(杭州)宠物医院有限公司西溪银泰分公司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银泰商业中心3号楼南楼105室 | 徐超 |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 浙环辐证[A5461] | 2022年9月29日 | 2027年9月28日 |
杭州浙大动物医院有限公司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博创街5号 | 周继勇 |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 浙环辐证[A5462] | 2022年9月29日 | 2027年9月28日 |
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申领 | ||||||
单位名称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种类和范围 | 许可证编号 | 批准时间 | 有效期至 |
杭州市西溪医院 | 浙江省 杭州市 西湖区留下镇横埠街2号 | 黄劲松 | 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 | 浙环辐证[A3527] | 2022年9月29日 | 2027年9月28日 |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辐射安全许可(重新申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委托单位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委托单位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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