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委托,以下辐射安全许可事项已批准。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 | ||||||
单位名称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种类和范围 | 许可证编号 | 批准时间 | 有效期至 |
杭州悦行优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延安路468号1号楼1号门1001室 | 朱励 | 销售Ⅱ类、Ⅲ类射线装置 | 浙环辐证[A5380] | 2022年9月14日 | 2027年9月13日 |
杭州佳雯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水印康庭诊所 |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水印康庭公寓5幢(商)6号 | 吴晶晶 |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 浙环辐证[A5379] | 2022年9月14日 | 2027年9月13日 |
杭州夷光上塘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273号-3 | 张立伟 |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 浙环辐证[A5378] | 2022年9月14日 | 2027年9月13日 |
杭州英博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987号顺网资辉大厦201、202、203、204、205、207室 | 何鼎诚 |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 浙环辐证[A5304] | 2022年9月15日 | 2025年7月22日 |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辐射安全许可(重新申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委托单位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委托单位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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