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807/2022-00709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杭环发〔2022〕38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2021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解读如下:
一、清理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二、清理范围
2019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继续有效(含拟修改的)和新增的,我局在2021年12月31日前单独制定或联合其他单位共同制定并由我局主办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过程
一是由局法规处牵头布置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及明确责任部门。二是征集意见建议。对责任部门报送的清理意见逐一审核并确认。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向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2022年4月14日至4月25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在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上向公众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三是形成清理结果(审议稿)并通过了合法性审核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
四、清理结果
本次清理对2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确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9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法规处钱英
联系电话:87238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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