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完善医疗机构污水设施运维管理,提升医疗机构污水治理效能,加强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法监管,适应疫情常态化管控要求,加快补齐设施建设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医疗机构污水治理能力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本文件从2022年4月14日至4月21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到:107444385@QQ.com.
联系人:龚敏辉,联系电话:87238528,传真:87238523
附件: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医疗机构污水治理能力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4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医疗机构污水治理能力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完善医疗机构污水设施运维管理,提升医疗机构污水治理效能,加强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法监管,适应疫情常态化管控要求,加快补齐设施建设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等5部门《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 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环办水体〔2021〕19号)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污水治理能力的实施意见》(浙环发〔2022〕6号)要求,特制定本通知。
一、排摸医疗机构污水问题现状
1、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会同生态环境分局,指导传染病医疗机构、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在2021年2月调查基础上,参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以下简称《标准》)和《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9—2013)(以下简称《规范》)要求,排摸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现状,重点排查设施配备、污水排放、运维管理等情况,形成“一院一策”及问题清单、措施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一策三清单”),并做好汇总收集,于2022年4月中旬前报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经审核后于2022年4月底前报送省卫健委、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军区保障局。(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以下均需各区、县(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2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参照《标准》和《规范》要求,由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开展行业排查,确保污水经规范消毒处理后,纳入市政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排放。(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城管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完善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
3、传染病医疗机构、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参照《标准》相关规定和《规范》相关要求,科学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和工艺,合理选择消毒剂和消毒方式,确保出水达标排放。尚未规范配置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现有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医疗机构,要结合医院发展规划,确定新建或改扩建规模,在污水处理设施建成运行前,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污水应急收集、处理和消毒设施。原则上医疗污水要实施“应纳尽纳”,实现纳管排放,杜绝医疗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确因特殊原因不能纳管的,应采用二级生化处理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后排放。2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传染病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在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满足污水处理需求的设施建设,其他医疗机构按照国家、省级和市级的要求完成改造。(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
4、传染病医疗机构、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要厘清污水管网分布和走向,当进水污染物浓度分别明显低于《规范》参考值并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时,医疗机构要及时开展管网排查,自查管网错搭乱接、漏损等问题并进行整改,同时加强排水管网设施巡查,推进管网修复和雨污分流等改造工作,确保医疗机构污水管网系统通畅。(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
三、加强医疗机构日常运维管理
5、医疗机构应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严格落实载明的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等各项生态环境管理要求。(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6、传染病医疗机构、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要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纳入医疗机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台账,规范污水排放口、监测点位、标志标牌等标志设置,规范进出水水量、水质、消毒药剂类型和使用量等信息记录。落实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岗位职责,对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开展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正常稳定运行。(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四、强化医疗机构污水实时监测
7、传染病医疗机构、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总余氯、流量、pH值等自动监测设备,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建立长效的余氯在线监测运行机制,有条件的非重点排污单位可参照执行。对于不使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医疗机构,开展加药装置、消毒装置等工况监控,加密出水粪大肠菌群数监测频次,确保消毒效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
五、提升医疗机构风险防范能力
8、传染病医疗机构、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的消毒加药设备(或消毒设施)应至少为2套,1用1备。没有条件或设备出现故障时,可以直接投加消毒剂,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化消毒剂的投加点或投加量。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对处理设备控制仪表电源配备不间断供电电源设备(UPS)。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规范配备污水处理应急事故池,其中传染病房应配备专用化粪池和预消毒池。位于室内的污水处理设施必须设有强制通风设备,并为工作人员配备工作服、手套、面罩、护目镜、防毒面具以及急救用品。医疗机构应结合实际建立消毒储存库,做好物资储备。(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六、推进医疗机构处理设施自动化
9、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结合实际情况推进污水处理设施智能化自动化控制改造,通过设置污水处理单元液位控制器、配备自动化加药和消毒装置等方式,实现消毒自动化运行和精准化计量,提高污水处理的自动化运行水平,减少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接触污水的风险。(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
七、健全医疗机构数字化治理
10、传染病医疗机构、床位数200张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尽可能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医疗污水处理管理应用场景,集合自行监测、自动检测、工况监控、设施设备状态等数据,强化污水收集、处理、排放全链条管理,实现预警预报和及时处理处置。卫生健康部门要依托现有医疗废物监管平台,增设医疗污水处理监管应用场景,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数字化监管,及时掌握并指导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1、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托现有平台,强化对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执法监管,实现问题销号闭环管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八、严格日常监督管理
12、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和生态环境分局要将传染病医疗机构、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列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内容,加大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重点排污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监督性监测工作,并将污水处理处置情况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和执业检查。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和生态环境分局应加强对污水处理、监督检查等信息共享,充分依托现有监管平台,适时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联合专项检查。(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九、推动第三方治理模式
13、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第三方治理模式,对本行政区域公益性医疗机构内医疗污水进行统一处理处置。传染病医疗机构、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设施运行维护和监测。鼓励推广可视化管理和全生命周期的运维管理模式,强化第三方运维或区域联合标准化运维应用。(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
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14、医疗机构要切实履行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做好污水收集、处理、消毒等工作,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工作,并将污水处理处置情况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和执业检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机构污水排放的环境执法监督工作。各级发改部门做好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审批工作。
十一、深化工作推进保障
15、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做好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作纳入本地区水污染防治的整体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发挥政策合力。
16、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和卫生健康局要积极开展对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和政策文件等宣贯指导,对医疗机构开展技术指导帮扶,切实解决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处置方面的实际困难,制定出台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技术标准、技术手册、要点指引、典型案例等。
17、部队医院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会同生态环境分局于2022年5月中旬和11月中旬前,分别将阶段性和总体工作情况、限期整改工作方案、整改进展情况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
市生态环境局:水处 杜剑锋 联系电话:87238527
水处 龚敏辉 联系电话:87238528
市卫 健 委:医政处 付卫林 联系电话:85255370
监督处 葛全胜 联系电话:85255382
附件:1.工作任务及部门职责分工表
2.医疗机构“一策三清单”
3.《杭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医疗机构名单
4.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要点指引
附件1
工作任务及部门职责分工表
序号 |
工作内容 |
工作任务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实施单位 |
1 |
排摸医疗机构污水问题现状 |
传染病医疗机构、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参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和《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9—2013),形成“一策三清单”,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会同生态环境分局于2022年4月中旬前报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经审核后于2022年4月底前报送省卫健委、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军区保障局。 |
市卫生健康委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区、县(市)政府 |
|
2 |
2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由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开展监督排查,确保污水经规范消毒处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后再进行处理。 |
市卫生健康委、 市城管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区、县(市)政府 |
|
3 |
完善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 |
传染病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于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改造并满足污水处理需求。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确保达标排放,实施“应纳尽纳”,减少直接排放水体风险。在污水处理设施建成运行前,建立污水应急收集、处理和消毒设施。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 |
各区、县(市)政府 |
4 |
传染病医疗机构、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要确保污水管网系统通畅,当进水污染物浓度分别明显低于《规范》规定参考值并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要及时开展管网排查,对存在的错搭乱接、漏损等问题进行整改。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 |
各区、县(市)政府 |
|
5 |
加强医疗机构日常运维管理 |
医疗机构应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严格落实载明的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等各项生态环境管理要求。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卫生健康委 |
各区、县(市)政府 |
6 |
传染病医疗机构、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要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纳入医疗机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台账,落实污水处理岗位职责,确保正常稳定运行。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区、县(市)政府 |
|
7 |
强化医疗机构污水实时监测 |
传染病医疗机构、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自行监测。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有条件的非重点排污单位可参照执行。 |
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 |
各区、县(市)政府 |
|
8 |
提升医疗机构风险防范能力 |
传染病医疗机构、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的消毒加药设备至少为2套,1用1备。按照《规范》要求配备污水处理应急事故池,传染病房应配备专用化粪池和预消毒池。室内污水处理设施设强制通风设备,工作人员配备防护用品,并建立消毒储存库。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区、县(市)政府 |
9 |
推进医疗机构处理设施自动化 |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推进污水处理设施智能化自动化控制改造,实现消毒自动化运行和精准化计量,提高污水处理的自动化运行水平,减少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接触污水的风险。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区、县(市)政府 |
10 |
健全医疗机构数字化治理 |
传染病医疗机构、床位数200张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医疗污水处理管理应用场景。卫生健康部门要依托现有监管平台,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数字化监管,及时掌握并指导医疗机构污水处理。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区、县(市)政府 |
11 |
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托现有平台,强化对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执法监管,实现问题销号闭环管理。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卫生健康委 |
各区、县(市)政府 |
|
12 |
严格日常监督管理 |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严格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将污水处理处置情况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和执业检查。适时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联合专项检查。 |
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
各区、县(市)政府 |
|
13 |
鼓励第三方治理模式 |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第三方治理模式,对公益性医疗机构内医疗污水进行统一处理处置。传染病医疗机构、20上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设施运行维护和监测。鼓励推广可视化管理和全生命周期的运维管理模式,强化第三方运维或区域联合标准化运维应用。 |
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处、中医处)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区、县(市)政府 |
附件2
“一策三清单”要求
一、“一院一策”编制大纲
1、医疗机构基本情况
包括名称、建院时间、类型、级别、所在区域、床位数、是否含传染病区、排污许可、排水许可等基本信息以及最近一次新改扩情况。
2、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情况
包括污水处理工艺、污水排放、日常自行监测以及相关监测数据、污水纳管等情况。
3、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
对照《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要点指引》以及《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医疗机构污水治理能力的通知》相关要求,结合医疗机构实际情况,明确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完成时间点及责任人。
4、整改措施保障
落实好人财物等保障以及相关实施计划。
5、附件
三清单表。
二、“三清单”要求
对照《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要点指引》以及《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医疗机构污水治理能力的通知》相关要求形成问题清单、措施清单和责任清单。
“三清单”参考表
序号 |
问题清单 |
措施清单 |
责任人 |
完成时间 |
一、污水的收集与预处理 |
||||
1 |
||||
2 |
||||
二、污水处理要求 |
||||
3 |
||||
4 |
||||
三、污水消毒要求 |
||||
5 |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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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污水排放要求 |
||||
7 |
||||
8 |
||||
五、污泥的处理处置 |
||||
9 |
||||
10 |
||||
六、自行监测 |
||||
11 |
||||
12 |
||||
七、标志标牌 |
||||
13 |
||||
14 |
||||
八、运行管理 |
||||
15 |
||||
16 |
||||
九、应急能力 |
||||
17 |
||||
18 |
||||
十、其他要求 |
||||
19 |
||||
20 |
附件3
2018年-2022年纳入《杭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医疗机构名单
序号 |
行政区划名称 |
排污单位名称 |
1 |
上城区 |
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
2 |
上城区 |
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 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
3 |
上城区 |
杭州市妇产科医院 |
4 |
上城区 |
杭州市肿瘤医院 |
5 |
上城区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
6 |
上城区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
7 |
上城区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城站院区 |
8 |
上城区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 |
9 |
上城区 |
浙江省中医院、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浙江省东方医院) |
10 |
上城区 |
杭州市丁桥医院 |
11 |
上城区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 |
12 |
拱墅区 |
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 |
13 |
拱墅区 |
树兰(杭州)医院有限公司 |
14 |
拱墅区 |
浙江省人民医院 |
15 |
拱墅区 |
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 |
16 |
拱墅区 |
浙江省肿瘤医院 |
17 |
拱墅区 |
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
18 |
西湖区 |
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 |
19 |
西湖区 |
杭州市西溪医院 |
20 |
西湖区 |
杭州市中医院(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广兴医院) |
21 |
西湖区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之江院区 |
22 |
西湖区 |
浙江省立同德医院(翠苑院区) |
23 |
西湖区 |
浙江省人民医院(望江山院区) |
24 |
西湖区 |
浙江医院(三墩院区) |
25 |
滨江区 |
杭州市滨江医院 |
26 |
滨江区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滨江院区 |
27 |
滨江区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浙江省总队医院 |
28 |
钱塘区 |
杭州市下沙医院 |
29 |
钱塘区 |
浙江省中医院下沙院区 |
30 |
钱塘区 |
杭州市第九人民医院 |
31 |
萧山区 |
杭州市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 |
32 |
萧山区 |
杭州市萧山区中医院 |
33 |
萧山区 |
浙江萧山医院 |
34 |
余杭区 |
浙江省立同德医院(浙江省精神卫生研究院)闲林院区 |
35 |
余杭区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总部一期) |
36 |
临平区 |
杭州市临平区第一人民医院 |
37 |
临平区 |
杭州市临平区中医院 |
38 |
富阳区 |
杭州市富阳区中医院 |
39 |
富阳区 |
杭州市富阳区第一人民医院 |
40 |
临安区 |
杭州市临安区第一人民医院 |
41 |
桐庐县 |
桐庐县第一人民医院 |
42 |
淳安县 |
淳安县第一人民医院 |
43 |
建德市 |
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 |
附件4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要点指引
类别 |
序号 |
要求 |
来源 |
判断(分析)依据 |
是否 满足 |
污水的收集与预处理 |
1 |
污水分为传染病医院污水、非传染病医院污水及特殊性质污水。 注:特殊性质污水包括低放射性污水、检验室废水、含油废水(如食堂)、酸性污水、含氰污水、含重金属污水等。 |
HJ 2029,4.1.1 |
明确废水类型。 |
/ |
2 |
①医疗机构病区和非病区污水,传染病区和非传染病区污水应分流。 ②新(改扩)建时,应考虑将医院病区、非病区、传染病房、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别收集。 ③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 |
GB 18466,5.1、4.1.5 HJ 2029,4.1.2、 |
是否按要求进行分质分流。 |
||
3 |
①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②传染病医疗机构和综合医疗机构的传染病房应设专用化粪池,收集经消毒处理后的粪便排泄物等传染性废物。 ③医疗机构的各种特殊排水应单独收集并进行处理后,再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 注:放射性废水处理后直接排放,不进入污水处理系统。 |
GB 18466,4.1.5、5.2、5.4 HJ 2029 6.3.1.1 |
1、是否开展预处理及配套预处理设施; 2、特殊废水是否单独收集和处理。 |
||
4 |
化粪池应按最高日排水量设计,停留时间为24~36小时。 清掏周期为180~360天。 |
GB 18466,5.3 |
1、对照设计文件判断池容或停留时间是否满足; 2、是否清掏; 3、是否按要求进行清掏。 |
||
5 |
医疗机构应实行雨污分流 |
对比晴天、雨天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水量或对照相关文件是否为雨污分流设计。 |
|||
污水处理要求 |
6 |
①传染病医疗机构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采用二级处理+消毒工艺或深度处理+消毒工艺。 ②非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若处理出水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或海域时,应采用二级处理+消毒工艺或二级处理+深度处理+消毒工艺;若处理出水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的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污水管网时,可采用一级强化处理+消毒工艺。 注:一级处理是不含生化处理工艺,如混凝沉淀+消毒等;二级处理是指含生化处理工艺,如采用了活性污泥、SBR、生物膜法等;深度处理是指在二级处理基础上再增加膜生物反应器、活性炭吸附、膜处理、曝气生物池、过滤、混凝沉淀等工艺。 |
GB 18466,5.5、5.6 HJ 2020, 6.1.2、6.1.3 |
1、是否按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理工艺; 2、其他工艺请备注。 |
|
7 |
污水处理工程处理规模应不小于医院用水总量的85~95%确定。设计裕量宜取实测值或测算值得10%~20%。 |
HJ 2029,4.2.2、4.2.4 |
1、对照设计文件进行判断; 2、无设计文件的可按床位数进行简单计算。 |
||
8 |
污水处理构筑物应采取防腐蚀、防渗漏、防冻等技术措施,各种构筑物宜加盖密闭,并设通气装置。 |
HJ 2029,5.1.6 |
1、对照设计文件进行判断; 2、现场查看构筑物是否加盖密闭和设置通气装置。 |
||
9 |
传染病医院污水处理工程,其生产管理建筑物和生活设施宜集中设置,且应与污水处理构、建筑物严格隔离。 |
HJ 2029,5.3.6 |
现场查看是否进行严格隔离。 |
||
10 |
①在污水处理系统或提升水泵前应设置格栅,格栅井可与调节池合建,格栅应按最大时污水量设计。 ②医院污水处理系统应设调节池。连续运行时,其有效容积不小于日处理水量的6~8小时。间歇运行时,其有效容积按工艺运行周期计算。调节池宜采用搅拌机搅拌。 |
HJ 2029,6.3.1.2 |
1、对照设计文件及现场查看是否设置格栅和调节池; 2、核实池容是否满足需求; 3、对照设计文件及现场查看,调节池是否配备搅拌设备。 |
||
污水消毒要求 |
11 |
传染病医院、传染病房的污水预消毒宜采用臭氧消毒。消毒时间应不小于30分钟。 |
HJ 2029,6.3.1.2 |
1、对照设计文件或现场查看是否进行预消毒处理; 2、核实是否满足消毒时间要求。 |
|
12 |
含氯消毒剂消毒: ①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接触消毒时间不宜小于1.5小时,非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接触消毒时间不宜小于1.0小时。容积应满足接触时间和污泥沉积的要求。 ②传染病医疗机构接触池出口总余氯6.5~10mg/L;非传染病医疗机构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10mg/L(外环境)或2~8 mg/L(纳管)。 ③一级强化处理工艺出水的参考加氯量(以有效氯计)一般为30~50 mg/L。二级处理及深度处理工艺出水的参考加氯量一般为15~25 mg/L。具体投加量由运行实际情况确定。 ④连续式接触消毒池有效容积为污水容积和污泥容积之和。间歇式接触消毒池的总有效容积一般宜为调节池容积的1/2。 ⑤接触消毒池一般分为两格,每格容积为总容积的一半。池内应设导流墙(板),避免短流。 ⑥含氯消毒剂接触池出口处应设取样口。 ⑦加药设备至少为2套,1用1备。 |
GB 18466, 表1、表2 HJ 2029,6.3.4.1 |
1、对照设计文件以及实际运行情况核实是否满足消毒时间要求; 2、根据日常检测数据判断是否满足出口总余氯浓度要求; 3、根据日常加氯量以及出口余氯浓度判断是否合理加氯; 4、对照设计文件核实消毒池容积大小是否满足; 5、对照设计文件以及现场查看是否分为两格;是否设置取样口及加药设备是否1用1备。 |
||
13 |
臭氧消毒: ①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20mg/L,臭氧用量应大于10mg/L。 ②一级强化处理出水投加量为30~50 mg/L,接触时间不小于30分钟;二级处理出水投加量为10~20 mg/L,接触时间5~15分钟;同时大肠菌群去除率不得低于99.99%。 ③臭氧与污水接触方式宜采用鼓泡法。 ④臭氧消毒系统设备、管道应做防腐处理与密封。 ⑤臭氧发生器设备间应设置通风设备,通风机应安装在靠近地面处。 ⑥按每小时使用臭氧量选择臭氧发生器台数及型号。 |
GB 18466, 5.7.2 HJ 2029,6.3.4.2 |
1、根据处理工艺判断是否满足悬浮物要求(一般需采用二级处理); 2、根据设计文件和实际运行状况进行投加量判断; 3、按照设计文件判断接触方式,结合现场检查判断消毒系统防腐、密封、臭氧发生器设备间通风及臭氧发生器数量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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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紫外线消毒: ①当二级处理出水254 nm紫外线透射率不小于60%、悬浮物浓度小于20 mg/L时可采用紫外线消毒方式。 ②污水悬浮物浓度小于10mg/L,照射剂量30~40mJ/cm2;悬浮物浓度<20 mg/L,推荐的照射剂量为60 mJ/cm2;照射接触时间应大于10 s或由试验确定。 ③宜采用封闭型紫外线消毒系统,应设置自动清洗装置。 |
GB 18466, 5.7.1 HJ 2029,6.3.4.3 |
1、根据处理工艺判断是否满足悬浮物要求(必须采用二级处理); 2、根据设计文件和实际运行状况进行照射剂量判断; 3、根据设计文件结合现场检查确定是否封闭型和配置自动清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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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其他消毒: 按照设计文件、操作工艺说明等进行正常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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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过硫酸氢钾,通过测定接触池余氧(0.5~2.0mg/L)以及粪大肠菌群数判断是否正常运行和适宜投加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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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要求 |
16 |
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 |
GB 18466,4.1.6 |
现场检查排放去向和脱氯装置配套情况,结合总余氯自行监测数据,判断是否达标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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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①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一律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表1。 ②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表2。 ③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
GB 18466,4.1.1、4.1.2和4.1.3 |
1、根据医疗机构性质结合自行监测数据判断是否达标排放; 2、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现场检查消毒设施配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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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泥的处理处置 |
18 |
①栅渣与污水处理产生污泥等一同集中消毒、处理、处置。 ②特殊污水处理产生的沉淀物应按照有关标准或规定妥善处理。 ③污泥、废渣等的渗出液、沥下液应收集并返回调节池。 |
HJ 2029, 6.3.1.2、6.3.5.4 |
现场检查核实栅渣及特殊污水产生的沉淀处理处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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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污泥清掏前应进行监测,达到GB 18466规定的表4要求。 |
GB 18466,4.3.2 |
核实清掏情况以及清掏前监测情况(如有清掏应提供监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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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①污泥在贮泥池中进行消毒,贮泥池有效容积应不小于处理系统24 h产泥量,且不宜小于1 m3。贮泥池内需采取搅拌措施,以利于污泥加药消毒。 ②污泥消毒一般采用化学消毒方式。采用石灰消毒,石灰投量约为15 g/L污泥,使pH为11~12,搅拌均匀接触30~60分钟,并存放7天以上。采用漂白粉消毒,漂白粉投加量约为泥量的10~15%。 |
HJ 2029,6.3.5.1 |
1、现场检查是否配有贮泥池; 2、查看污泥消毒的台账记录,是否按规范进行消毒,核实石灰、漂白粉等用量。 注:具体按照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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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监测 |
21 |
①粪大肠菌群数每月不得少于1次。 ②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时,接触池出口总余氯每日监测不得少于2次(采用间歇式消毒处理的,每次排放前监测)。 ③pH每日监测不少于2次。 ④COD和SS每周监测1次。 ⑤五日生化需氧量、石油类、挥发酚、动植物油、总α、总β等每季度监测不少于1次。 ⑥流量自动监测。 |
GB 18466 HJ 2029 HJ 1105 |
1、现场检查台账记录、监测报告,核实是否按照规范进行自行监测。 2、现场检查是否配有流量计(宜选用超声波流量计或电磁流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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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标牌 |
22 |
应按规定设置科室处理排出口和单位污水外排口,并设置排放口标志。 |
GB 18466,6.1.1 |
1、现场检查是否规范设置标识标牌,是否有缺失; 2、涉及到第一类污染物的应明确标识采样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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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管理 |
23 |
仪器仪表: ①宜根据污水处理工艺控制的要求设置pH计、液位控制器、溶氧仪、在线余氯测定仪等计量装置。 ②符合重点排污单位的,应按有关规定安装污水连续监测系统。 |
HJ 2029,8.1、9.1.9、8.2 |
现场检查核实相关计量装置安装情况 (注:非重点排污单位可不作为问题,根据实际需求可作为提升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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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自动化: ①格栅除污机。传染病医疗机构采用自动机械格栅除污机,非传染病医疗机构宜选用自动机械格栅,小规模污水处理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手动格栅。 ②加药装置。应实现自动化运行控制,自动加药装置的计量精度应不小于1‰。 ③曝气设备。应自动控制,可根据工艺运行要求,采用定时方式自动启/停。 |
HJ 2029,7.1.2、7.1.6、9.1.7 |
根据设计文件,并结合现场检查核实相关情况。 (注:重点关注加药装置自动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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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医院污水处理工程不得随意停止运行。严禁擅自启、闭设备,管理人员不得违章指挥。 |
HJ 2029,12.1.1和12.2.4 |
现场检查相关管理文件、运行维护台账记录、日常监测记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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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和质量管理等文件。建立健全运行台账,如实填写运行记录,并妥善保存。 |
HJ 2029,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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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医院污水处理设备的日常维护应纳入医院正常的设备维护管理。应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构筑物、设备、电气及自控仪表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处理设施稳定运行。 |
HJ 2029,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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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按规定对水质理化指标、生物性污染指标和生物学指标进行监测、记录、保存和上报。 |
HJ 202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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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能力 |
29 |
医院污水处理工程应设应急事故池,以贮存处理系统事故或其它突发事件时医院污水。传染病医院污水处理工程应急事故池容积不小于日排放量的100%,非传染病医院污水处理工程应急事故池容积不小于日排放量的30%。 |
HJ 2029,12.4.1 |
根据设计文件、建院时间以及现场检查,是否建有应急事故池。 (注:2013年后涉及新改扩的应配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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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医院应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环保应急预案)。 |
HJ 2029,12.4.3 |
现场查看应急预案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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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列入定点医院的,检查紧急措施采取情况。 |
HJ 2029,12.4.2 |
现场检查台账记录,对比疫情期间与非疫情期间消毒剂用量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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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要求 |
32 |
不得将固体传染性废物、各种化学废液弃置和倾倒排入下水道。 |
GB 18466,5.1 |
现场检查核实情况 (注:如有发现,作为问题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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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不得将特殊性质污水随意排入下水道 |
HJ 2029, 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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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臭氧消毒:在消毒工艺末端应设置尾气处理或尾气回收装置,反应后排出的臭氧尾气必须经过分解破坏或回收利用,处理后的尾气中臭氧含量应小于0.1 mg/L。 |
HJ 2029, 6.3.4.3 |
现场检查核实情况 (注:如有发现,作为风险点提示,并结合相关管理要求提出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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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污泥脱水过程必须考虑密封和气体处理,脱水后的污泥应密闭封装、运输。 |
HJ 2029, 6.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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