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委托,以下辐射安全许可事项已批准。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辐射安全许可证首次申领 | ||||||
单位名称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种类和范围 | 许可证编号 | 批准时间 | 有效期至 |
杭州德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25-2号 | 国晓琼 |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 浙环辐证[A5467] | 2022年11月23日 | 2027年11月22日 |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领 | ||||||
单位名称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种类和范围 | 许可证编号 | 批准时间 | 有效期至 |
杭州三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九路8号3幢E座7楼701室 | 何滨 |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 浙环辐证[A3471] | 2022年11月23日 | 2027年11月22日 |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 | ||||||
杭州嘉美动物医院有限公司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159号底层102室 | 刘树新 |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 浙环辐证[A4015] | 2022年11月23日 | 2024年6月11日 |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辐射安全许可(重新申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委托单位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委托单位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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