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30日,杭州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通过“在线智控”数字情报模型发现,某家纺科技有限公司多次人为转动监测站房摄像头,自动监测数据存在重大造假嫌疑。
执法人员随即启动数字模拟分析工作,利用视频联动回溯等非现场技术手段固定证据,同时,启动“一案一议”机制,第一时间集合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商讨案情,制定行动方案。
经现场调查证实,该公司存在废水处理设施处理效果不佳,排放口水质不稳定等问题,公司负责人夏某遂指使下属胡某、凌某对自动监测设施的COD分析仪采样装置加水稀释,通过干扰自动监测数据的方式,达到违法排污的目的。
这样做违反了哪些规定?
会对该企业进行什么处理?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2年1月6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3名嫌疑人被刑事拘留。
2022年3月9日,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典型意义
通过“在线智控”数字情报模型进行大数据分析,发现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及时启动行刑衔接“一案一议”机制,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办案,保障案件顺利查处、移交和公安刑事立案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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