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启用“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15)”等印章的通知

上城、拱墅、临平分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浙政发〔2021〕7号)、《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发〔2019〕33号)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19年本)〉的通知》(浙环发〔2019〕22号)精神,决定自即日起启用“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15)”“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专用章(15)”“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备案专用章(15)”共3枚印章;同时,废止“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2)、(4)”“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4)”“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备案专用章(2)、(4)”共6枚印章。

附件:1.新印章编号及使用保管单位

2.启用新印模

3.废止旧印模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日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启用“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15)”等印章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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