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改善空气质量,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要求,拟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实时排放在线接入,我局起草了《杭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时排放在线联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对销售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实时排放在线接入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本文件从2021年9月29日至10月14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将意见或建议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市生态环境局。
通讯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新华路112号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姜衡;联系电话:0571-87238576
传真:0571-87238523
电子邮箱:hzsdqb@126.com
附件:
1.杭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时排放在线联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关于对销售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实时排放在线接入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8日
附件1
杭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时排放在线联网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对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进口)和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相关信息数据的在线采集、传输、接入、储存和监控等在线联网工作。
本办法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配有柴油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等。
第三条【平台建设】市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建设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在线联网中心平台(以下简称中心平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制造、进口等企业和行业组织自建第三方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
第四条【在线联网流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当安装在线联网终端设备,将排放控制相关信息数据传输至第三方平台,由第三方平台传输至中心平台。
第五条【在线联网终端设备基本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使用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在线联网终端设备,设备须取得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能够采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位、排放诊断、发动机以及排气后处理等排放控制相关信息数据和有关故障代码。
第六条【第三方平台基本要求】第三方平台应具备数据接收、储存、备份和传输等功能,符合安全、通讯和网络等要求。
第七条【电子标签和围栏】生态环境部门可依据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和排放控制在线联网等情况,组织使用电子标签,设置电子围栏,以开展动态监控和精准监管。
第八条【禁用区管理】结合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在线联网工作,强化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监管。
第九条【运维和监管】在线联网终端设备、第三方平台和中心平台实行专业化运维,各单位应确保人员到位、服务到位、责任到位。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数据质量。
第十条【服务】 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做好行业服务,推动行业自律,引导各方有序参与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在线联网工作。
第十一条【团体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在线联网工作参照《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机)在线联网应用技术规范(试行)》(T/ZS0198-2021)实施。
第十二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对销售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实时排放在线接入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改善空气质量,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决定对本市销售的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三)及以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实时排放在线接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告中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配有柴油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等。
本通告中实时排放在线接入是指,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按照《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机)在线联网应用技术规范(试行)》要求,由在线联网终端设备将机械发动机、排放后处理装置等信息和有关故障代码,实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排放在线联网中心平台联网报送。
二、自2021年X月X日起,销售至本市的国三及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信息申报前,应开展实时排放在线接入。
三、实现实时排放在线的机械,可免于初次排放检验,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确保排放在线联网传输装置正常使用,保持机械运行情况实时在线。
四、相关制造、进口、销售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相关要求,主动提供有关技术保障,做好排放在线联网、运行、维护等配合服务工作,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监管。
特此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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