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公告(20210914滨江)

受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委托,以下辐射安全许可事项于2021年9月14日已批准。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申请

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种类和范围

许可证编号

批准时间

有效期至

杭州晶琦口腔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大同口腔诊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大同公寓24-25号商铺

陈晶晶

使用Ⅲ类放射装置

浙环辐证[A5509]

2021年9月14日

2026年9月13日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

原单位名称

地址

原法定代表人

变更后单位名称

变更后法定代表人

许可证编号

批准时间

有效期至

杭州宾康医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东冠路279号二、三、四、五层

寿宇飞

杭州宾康医院有限公司

滕卫平

浙环辐证[A3426]

2021年9月14日

2021年10月18日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辐射安全许可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委托单位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委托单位提起行政诉讼。


分享到:
0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