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六部门联合发布“负面清单”,这些地区禁止新建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项目

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文物局联合印发《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负面清单”),明确遗产区、缓冲区以外的核心监控区的开发利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该清单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遗产区、缓冲区以外的核心监控区包括哪些地方?

核心监控区范围为京杭大运河浙江段和浙东运河主河道两岸起始线至同岸终止线距离2000米,共涉及杭州、宁波、嘉兴、湖州、绍兴5个设区市及杭州市上城区、拱墅区、钱塘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宁波市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和余姚市,湖州市南浔区和德清县,嘉兴市南湖区、秀洲区和海宁市、桐乡市,绍兴市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共22个县(市、区)。

核心监控区内历史文化空间严格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保护管理规定

和专项保护规划进行管控

负面清单要求,项目选址空间上必须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大运河(浙江段)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和浙江省“三线一单”编制成果相关规定。核心监控区内一律不得新建、扩建不符合《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的项目。

同时,在核心监控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高风险、高污染、高耗水产业和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设项目,具体管控要求为:

除位于产业园区内且符合园区主导产业的建设项目外,不得新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对于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不得建设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一级,或污水排放去向不合理、可能造成大运河水污染增加,或环境风险评价等级为二级及以上,或需要开展土壤及地下水专题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在大运河沿线,污水处理厂管网所在范围内禁止新增排污口。

但如果确实存在以下特殊情况,则不受约束:

确需投资建设的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交通港航设施建设维护项目、水利设施建设维护项目、当地居民基本生活必要的重大民生项目以及防洪调度、工程抢险等特殊情况。

但应确保建设项目实施前后大运河河道、堤岸、历史遗存和文物古迹“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风貌有改善”。

关于核心监控区滨河生态空间,除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村民宅基地、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途以及符合保护利用要求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乡村康养、休闲体育、历史文化空间更新用途外,严控新增非公益用途的用地。

负面清单还要求核心监控区范围内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的,除了执行本清单外,还需要执行《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以及生态保护红线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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