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2021年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工作,按照全员练兵、全年练兵、全过程练兵的要求,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将定期对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查办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进行通报。
以案练兵、以案提能,有效提升执法队伍发现问题的能力水平和办案水平;以案释法、以案育企,形成对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大震慑,倒逼企业提升环境守法意识。
本期通报2021年第二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一、杭州市钱塘区某镀膜包装公司通过逃避监管方式处置有毒物质案
该案件为群众举报提供线索,通过行刑衔接机制,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公安机关联合侦办,破获的一起通过逃避监管方式处置有毒物质的典型案件。
填埋的危险废物
2021年3月30日,群众举报反映杭州市钱塘区某镀膜包装公司在厂区绿化带下填埋大量危险废物。杭州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与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开展调查。4月13日,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公安机关执法人员联合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厂区西侧绿化带用挖掘机挖出大量废弃物,现场弥漫刺鼻异味,周边土壤已受到严重污染,累计挖出各类污染物、沾污物和污染土壤共计9.82吨。经查,该公司于2016年9月涂布车间停产后,指挥车间员工将清理出来的废有机溶剂、废油墨等废弃物填埋在厂区绿化带内并覆土掩盖,未采取任何形式的防渗措施。经取样鉴定,该堆废弃物是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市生态环境局已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二、杭州市临安区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该案件为通过“环保码”智能情报、异常数据复盘、视频联动回溯等技术手段,联合公安机关破获的一起重点排污单位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典型案件,也是杭州市今年以来通过“环保码”智能情报查获的第2起同类案件。
执法人员现场采样
2021年4月底,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环保码”智能分析模块输出线索、异常数据复盘、视频联动回溯等技术手段,发现临安区某公司多次出现在线数据超标后迅速回落且排放量加大的现象,存在干扰在线监测数据的重大嫌疑。执法人员立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实行环保、公安互动驻点办公模式,锁定数据和视频证据,共享情报、联合研判。经过两个部门10天的联合侦查,基本掌握该公司环境犯罪有关证据。5月10日,市县两级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联合两级公安开展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经查明,该企业因产能提升导致水污染物指标升高,超过污水处理能力,为避免在线监测数据超标,企业污水处理站班长与厂长商议,伙同操作工多次采用清水稀释和拔管插瓶(将采样管拔出插入清水瓶中)的方式干扰在线监测数据。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市生态环境局于5月10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3名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三、杭州市富阳区某涂料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该案件为杭州市生态环境问题发现和整改闭环机制实施后,通过“明察暗访、举一反三”,积极变“被动改”为“主动查”查处的一起典型案例。
被污染的农田
2021年4月14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点信访富阳区涂料行业问题整改情况开展暗访,在用无人机巡查时发现富春街道杨梅山附近部分农田有明显乳白色污水积聚。执法人员随即对附近的杭州富阳某涂料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乳白色污水主要为企业设备清洗废水,经过收集后汇入厂外南侧和西北侧沉淀池内,当事人未对沉淀池落实防渗措施和防雨措施,并在明知沉淀池有缺口的情况下未采取防范措施,放任污水向外环境排放,导致厂区周边沟渠和农田受到污染。受污染农田水样监测报告显示,悬浮物、COD、石油类排放浓度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规定的排放限值。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1万元。下一步,拟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并视情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
四、建德市某电气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该案件为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借由整改闭环机制和生态损害赔偿现场复核机制,查处的一起重复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
执法人员对循环池水采样
2021年初,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建德市某电气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复查,该企业在2018年5月因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被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在对其2.45吨生物质锅炉进行检查时,发现锅炉废气碱喷淋处理设施正常开启,但锅炉循环喷淋水经现场pH试纸检测呈酸性。执法人员对循环池水进行采样,监测报告显示pH为2.24(限值为6-9),无法有效处理锅炉废气。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并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目前该企业已关停。
五、杭州市临平区某酒业有限公司擅自在江河新建排污口案
该案件为杭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机构改革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生态环境部门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查处的第一起由原水利部门行使管辖权和执法权的典型案件。
企业擅自建设的河道排污口
2021年3月30日,接群众举报,原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执法人员于对某酒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厂区北侧何家弄港河道建有两根白色塑料排污管,现场未发现排水,但河道表面有白色泡沫。经查明,该企业涉嫌未批先建(已另案处罚),目前处于设备调试阶段,因环保法律意识淡薄,未经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新建排污口,主要用于排放糖化车间设备清洗废水。执法人员对河道河水和糖化车间内排放口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指标均符合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的一级标准。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55万元。
六、杭州市临安区某智造科技有限公司私设暗管偷排废水、未验先投案
该案件为一起各部门协作密切联合查办,并综合运用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等配套办法“组合拳”严惩重罚违法企业的典型案件。
执法人员对偷排废水采样
2021年3月9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组织环境执法人员对临安区於潜镇逸逸村工业园区的重点企业进行日常巡查,当执法人员对杭州临安某智造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管理较为混乱,可能存在环境问题。执法人员对混凝土养护车间检查时发现,该车间产生的含油蒸汽水通过导流沟排入集水池内,清洁工卢某某用1台0.55KW的潜水泵以及1根直径4公分的绿色软管将集水池内含油蒸汽水抽至被破坏且表土裸露的步行道渗排。对混凝土生产车间检查时发现,该车间需配套建设的脉冲式布袋除尘器、水喷淋装置均未建成、未验收,擅自于2019年6月正式投入生产至今。执法人员对绿色软管排出的含油蒸汽水采样送检,检测报告显示水样中石油类指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表4的一级排放限值。
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5月19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对当事人私设暗管偷排废水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4万元,对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8.4万元,并将该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实施行政拘留。
七、杭州市萧山区某商品混凝土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该案件为一起依托基层网格员巡查发现线索、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介入查办的典型案件,是加强网格化管理方面的一大成果。
执法人员对外排污水采样
2021年4月19日,根据义桥镇网格员举报线索,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义桥镇的某商品混凝土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主要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场地和车辆冲洗废水,废水按要求应收集沉淀后回用于生产。经查实,该企业部分场地水通过厂区内开放沟渠直接排向厂区外水塘,造成水塘水质污染。经对受污染水塘采样监测,厂区沟渠外排水中pH值为12.28,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一级排放标准。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对当事人拟处罚款人民币49万元。
八、杭州市钱塘区某生铁五金制造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该案件为杭州钱塘区首起排污单位因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而受到处罚的案件,而事实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在条例施行之初已向该企业宣贯过相关内容,但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不够重视。
《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行监测要求
2021年4月12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钱塘分局执法人员对某生铁五金制造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2021年第一季度末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1次/季的监测频次”对DW001废水排放口的pH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NH3-N)、总磷开展自行监测,未能提供自行监测报告。
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5月24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4.8万元。
九、建德市某木业有限公司未规范堆放危险废物案
该案件为企业因法律意识淡薄,对危险废物日常管理不够重视导致危险废物未规范堆放的典型案件,也是一起“守法成本较小”但“违法成本极大”的典型案件。
废活性炭和废过滤棉堆放点
2021年4月9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建德分局执法人员对建德市某木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家具生产,生产工艺为:原料-碱洗-切割-打磨-喷漆-成品。产生的污染物及处理工艺主要为:废气经水喷淋+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处理后高空排放,废水纳入乾潭污水处理厂处理,废包装物、漆渣、废活性炭等工业固体废弃物均属于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现场检查发现企业生产车间顶楼楼梯口堆放了属于危险废物的6袋废活性炭、13个废过滤棉袋、9个废过滤棉板,堆放点无任何环保防治措施。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十、杭州市富阳区某建材厂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固废物案
该案件为一起落实环境污染发现机制,环保执法人员和属地网格员联合巡查发现的典型案件,也提醒企业在注重危险废物管理的同时,不要忽视一般工业固废的管理。
厂界外挖的坑塘
2021年4月27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和属地网格员对杭州富阳区某建材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厂在生产过程中有切割边角料、沉降池污泥等一般工业固废产生,但厂区内未建有污泥的堆放场所,企业在厂界西侧围墙外田地挖有3处坑塘,面积分别为500、100、100平方米,深度1.5米,直接用泵将沉降池污泥打入3个坑塘内进行晾干、贮存,该3处坑塘未硬化,无防渗防漏等环保防护措施。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5月19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对当事人拟处罚款人民币1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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