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排查整治各类环境污染问题,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以良好的生态环境秩序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从3月份开始,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在全市范围开展环境污染问题排查见底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消除各类环境污染问题。现将一些案例作为典型报道,以作警示。

杭州市钱塘区某镀膜包装公司通过逃避监管方式处置有毒物质案

该案件为群众举报提供线索,通过行刑衔接机制,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公安机关联合侦办,破获的一起通过逃避监管方式处置有毒物质的典型案件。

2021年3月30日,群众举报反映杭州市钱塘区某镀膜包装公司在厂区绿化带下填埋大量危险废物。杭州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与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开展调查。经过一个多星期的调取资料、现场走访、调查取证,对企业的违法事实进行了初步核实。

4月13日,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公安机关执法人员联合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厂区西侧绿化带用挖掘机挖出大量废弃物,现场弥漫刺鼻异味,周边土壤已受到严重污染,累计挖出各类污染物、沾污物和污染土壤共计9.82吨。经查,该公司于2016年9月涂布车间停产后,指挥车间员工将清理出来的废有机溶剂、废油墨等废弃物填埋在厂区绿化带内并覆土掩盖,未采取任何形式的防渗措施。经取样鉴定,该堆废弃物是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已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杭州市建德市某金属制品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该案件是一起因企业环保意识不强、管理不当造成的危险废物未按规定贮存的典型案例。

2021年1月28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建德分局执法人员对建德市某金属制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将循环水站边空地作为危险废物临时堆放场所,将装有属于危险废物的超精研循环油经过压滤产生污泥的吨袋放置在该处,每月转运一次到危废储存间。该临时暂存场所的地面无防渗漏措施,也无导流沟,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标准,现场地面有油污溢流。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法立案调查,拟处罚款10万元。

杭州市临安区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环保手续案

该案件为一起企业不重视环保手续管理,同时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典型案例。

2021年3月,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消泡剂生产线项目经环保审批后,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擅自于2013年12月正式投入生产至今。同时发现该公司行业类别为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6,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属于序号50(单纯混合或者分装),为登记管理类,需填报排污登记表,但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分别拟处罚款43万元和1.913万元。

胡某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案

该案件虽然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轧石加工项目未在生产,但经执法人员仔细勘察,发现了当事人轧石加工项目已经投产的相关证据,当事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1年4月1日,经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执法人员亮证后对胡某经营的木源生物公司内轧石点进行检查。该轧石点主要从事石料加工,主要生产设备有轧石机1台,破碎机1台,振动筛1台,输送带4条,压滤机1台等。检查时,虽然该加工点未在生产,但经过分局执法人员仔细勘察,发现现场有生产设备使用过的痕迹,场地上有少量石子,现场情况表明已进行过生产活动。检查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环保审批、验收手续,当事人无法提供。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已进行拍照取证。余杭分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当事人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轧石加工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当事人罚款约2万元。

当事人轧石加工项目未经环保验收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当事人罚款约40万元。

杭州市桐庐县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在密闭空间进行喷漆作业案

该案件是一起执法人员深挖群众信访举报线索,数次突击检查,坚持问题不解决不放过的典型案件。

2021年3月初,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时常存在喷漆废气扰民的情况。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但现场未发现企业喷漆作业,只在喷漆间外地面发现有少量油漆痕迹。随后桐庐分局主动与信访人进行电话、微信沟通,其称气味问题仍时有发生。因该企业喷漆作业时间短、间隔时间大,桐庐分局后续多次突击检查均未发现喷漆情况。3月30日,桐庐分局执法人员再次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工人在喷漆间外厂房地面进行喷漆、刷漆,未在密闭的喷漆间内作业,现场油漆味较重。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五条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拟处罚款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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