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排查整治各类环境污染问题,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以良好的生态环境秩序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从3月份开始,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在全市范围开展环境污染问题排查见底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消除各类环境污染问题。现将一些案例作为典型报道,以作警示。
杭州市富阳区某矿山公司私设暗管排放隧道施工污水案
该案件是富阳区2021年第一起环境违法行政拘留案件和生态损害赔偿案件。
2020年12月9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新登环保所接到举报,称渌渚镇阆坞溪水质发白,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流域进行检查,发现举报属实,遂对该流域的水源开展了调查。经初步核查,引起阆坞溪水质发白的原因为有未经处理的废水不正常排放所致。
经调查,执法人员发现天津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于去年3月1日承接渌渚区块隧道施工项目。根据合同约定,隧道施工期间,扬尘、废水等防治工作应当由施工公司依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予以落实,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当收集,并设置隔油池和沉淀池,沉淀处理后上清液予以回用。
在12月9日执法人员检查时,施工的隧道已掘进到939米处,在隧道中每隔200米建有一个废水收集池,共建有5个收集池,对施工废水进行收集。隧道外,共建设了3个总容量为200立方米的简易沉淀池,对废水进行沉淀处理,在一级沉淀池内添加聚凝剂,经三级沉淀处理后,达标方可排放。
但随着隧道深度的增加,渗水量不断增大,总容量为200立方米的简易沉淀池已不能满足实际沉淀要求。11月15日,该隧道项目总指挥于某、副总指挥王某与技术负责人杨某等三人商量后,决定在隧道内的第5个收集池内增设一个3KW的水泵,将来不及处理的废水直接打入山涧外排。
执法人员检查的当天(12月9日),操作人员利用这台水泵抽水约40分钟,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山涧废水约43立方,导致阆坞水质发白。
执法人员当即对外排污水进行采样检测,其化学需氧量、悬浮物、色度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经测算,从11月17日至12月9日,该公司共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约460立方米。
天津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将部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外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经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集体讨论,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6万元,生态损害赔偿2.8万元。因企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导致超标排放废水的行为,富阳分局根据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调查后对公司相关责任人员黄某、王某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杭州市富阳区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案
该案件为一起企业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的典型案例。
2021年3月8日,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新登环保所执法人员开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专项执法,依法对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阳极氧化生产线正常生产,电泳喷涂生产线和脱脂生产线下班未生产。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2021年3月1日至8日阳极氧化生产线始终处于正常生产,却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2021年3月1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富阳分局新登环保所专门向该公司宣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特别是对《条例》第37条内容明确要求,并开具监察意见书,公司行政人员李某签收文书。
3月2日,富阳分局在新登镇党群服务中心再次对重点企业组织《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培训,明确责任要求。该企业(总经理卢某和环保负责人蔡某)到会并参加业务培训。但在3月8日的检查中,该企业阳极氧化生产线于2019年4月投入运行以来,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始终未建立台账记录。尽管富阳分局向该公司宣贯《排污许可管理条》后,公司内部进行了布置,但却没有认真落实具体措施,导致检查时阳极氧化线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有任何台账记录。
执法人员对照该公司2020年8月申领的排污许可证要求,该公司在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应当建立关键管理台账记录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基本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其中,排污许可证上(第28页)明确要求: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情况记录1次/周,主要药剂添加情况每周或每批次记录1次;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记录。
同时执法人员核查中还发现企业环评审批和验收意见等资料明确要求:阳极氧化线配套的喷淋液PH应处于碱性状态(PH值9以上)。按照正常的生产工况,阳极氧化生产线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喷淋塔,应每2-3天加片碱一次,每次加入片碱2-3公斤,该项工作由王某飞操作。但因未认真落实,导致无任何台账记录。尽管检查当日,阳极氧化生产线配套的喷淋塔内喷淋液PH值为9.63(富环监(2021)水字JC第065号),但该公司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行为已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
该公司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富阳分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富阳分局对该公司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0.575万元。
杭州市某机械加工公司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污染环境案
该案件为一起企业负责人环保意识淡薄、对危废处置认识欠缺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污染环境的典型案例。
2021年3月31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队执法人员对某机械加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雨水冲刷边角料堆场,导致残留废切削液随雨水流出,经厂区地面汇集后自流至围墙角落孔洞外排,污染厂区外泥土,最终外排至河道。检查人员对厂区外残留废切削液采样,监测结果显示COD高达2980mg/L。该公司自1997年生产至检查当天,从未按照环评要求落实废切削液的合法处置工作。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4月29日,市生态环境局对当事人作出拟处罚人民币陆拾万元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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